關于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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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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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賬款應當在資產已出租或物資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項時確認。
四、應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出租資產發生的應收賬款。
1.出租資產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后的凈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二)出售物資發生的應收賬款。
1.物資已發出并到達約定狀態且尚未收到款項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商業匯票。
1.出租資產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出售物資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中,出租資產收回款項的,還應當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應繳的稅費,貸記“應繳稅費”科目,按照扣除應繳稅費后的凈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
行政單位應當設置“商業匯票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筆應收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應收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在以后期間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款項。行政單位依據合同規定支付的定金,也通過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訂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賬款應當在已支付款項且尚未收到物資或服務時確認。
四、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預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購物資或服務時,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補付款項的,按照實際補付的款項,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物資的,同時按照收到所購物資的成本,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
(三)發生當年預付賬款退回的,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
發生以前年度預付賬款退回的,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等科目。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到所購物資和服務,且無法收回的預付賬款,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預付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預付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預付賬款在以后期間又收回的,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預付但尚未結算的款項。
1215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除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撥付給內部有關部門的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類別以及債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轉銷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有關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行政單位內部實行備用金制度的,有關部門使用備用金以后應當及時到財務部門報銷并補足備用金。財務部門核定并發放備用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3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其他應收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的其他應收款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已核銷的其他應收款在以后期間又收回的,如屬于在核銷年度內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如屬于在核銷年度以后收回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301 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各種物資,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家具、用具、裝具等的實際成本。
行政單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贈人的轉贈物資,應當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行政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等,可以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貨的種類、規格和保管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有委托加工存貨業務的,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出租、出借的存貨,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存貨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并驗收時確認。
四、存貨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得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購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對于尚未付款的,應當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置換換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存貨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
換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補價、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該存貨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委托加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貨的成本加上加工費用和往返運輸費等確定。
委托加工的存貨出庫,借記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支付加工費用和相關運輸費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貨驗收入庫時,按照委托加工存貨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委托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
(二)存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開展業務活動等領用、發出存貨,按照領用、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2.經批準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經批準對外出售、置換換出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報廢、毀損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的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存貨,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存貨,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存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存貨的實際成本。
15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固定資產核算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適用不同折舊率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核算。
(三)行政單位的軟件,如果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并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四)行政單位購建房屋及構筑物不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筑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筑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單位購買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行政單位借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有關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統一分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具體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行政單位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項目和使用部門等進行明細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
(二)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三)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五、固定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已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等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成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自行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3.自行繁育的動植物,其成本包括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1)購入需要繁育的動植物,按照購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繁育費用,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動植物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借記本科目(成熟動植物),貸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科目賬面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賬面余額后的凈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修繕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5.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實際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有關賬務處理參見“在建工程”科目。
2.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
經批準出售、置換換出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
經批準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拆除費用、運輸費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報廢、毀損固定資產。
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七)盤盈、盤虧固定資產。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固定資產發生盤盈、盤虧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占有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折舊。
三、行政單位對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圖書、檔案;
(三)動植物;
(四)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固定資產;
(五)境外行政單位持有的能夠與房屋及構筑物區分、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四、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三)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六)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報廢、毀損、盤虧]或“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累計數。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設備安裝工程和信息系統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不能夠增加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修繕、維護等,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具體工程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需要分攤計入不同工程項目的間接工程成本,應當通過本科目下設置的“待攤投資”明細科目核算。
三、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
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關基建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另行規定。
四、在建工程應當在屬于在建工程的成本發生時確認。
五、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或修繕等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2.將改建、擴建或修繕的建筑部分拆除時,按照拆除部分的賬面價值[沒有固定資產拆除部分的賬面價值的,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及其拆除部分占全部固定資產價值的比例確定],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改建、擴建或修繕的建筑部分拆除獲得殘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費支出”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3.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根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價款時,按照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上列明的金額(扣除已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4.支付工程價款結算賬單以外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5.
工程項目結束,需要分攤間接工程成本的,按照應當分攤到該項目的間接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投資)。
6.建筑工程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工程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中有能夠單獨區分成本的無形資產),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7.建筑工程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扣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8.為工程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將專用設施產權移交其他單位時,按照應當交付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9.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資產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不能形成資產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設備安裝。
1.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按照購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安裝費用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設備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設備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交付使用的設備中有能夠單獨區分成本的無形資產),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三)信息系統建設。
1.發生各項建設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信息系統建設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信息系統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四)在建工程的毀損。
毀損的在建工程成本,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處理。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
160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
本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行政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
行政單位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軟件,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無形資產應當在完成對其權屬的規定登記或其他證明單位取得無形資產時確認。
四、無形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無形資產尚未付款的,取得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
(1)軟件開發前按照合同約定預付開發費用時,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軟件開發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或全部軟件開發費用時,按照軟件開發費用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沖銷的預付開發費用,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3.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
取得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應當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無形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登記費等)確定。
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5.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三)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無形資產使用效能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升級改造或擴展其功能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為維護無形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的漏洞修補、技術維護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報經批準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報經批準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按照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支出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行政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核銷。
待核銷的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待核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無形資產的原價。
160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攤銷是指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1.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2.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3.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
4.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一次將成本全部攤銷。
(二)行政單位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無形資產攤銷。
(三)行政單位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
(四)行政單位應當自無形資產取得當月起,按月計提攤銷;無形資產減少的當月,不再計提攤銷。
(五)無形資產提足攤銷后,無論能否繼續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均不再計提攤銷;核銷的無形資產,如果未提足攤銷,也不再補提攤銷。
(六)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重新計算攤銷額。
四、累計攤銷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攤銷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無形資產處置時,按照所處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核銷]或“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累計數。
17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待處理財產的價值及財產處理損溢。
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包括資產的出售、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待處理財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于在財產處理過程中取得收入或發生相關費用的項目,還應當設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理凈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單位財產的處理,一般應當先記入本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年終結賬前一般應處理完畢。
四、待處理財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照規定報經批準處理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
1.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報經批準核銷的,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余,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規定報經批準核銷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2.報經批準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予以核銷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照規定報經批準核銷預付賬款、無形資產。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 [核銷無形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
1.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借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折舊”科目;出售、置換換出無形資產的,還應當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等科目。
2.實現出售、置換換出時,借記“資產基金”及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財產價值)。
3.出售、置換換出資產過程中收到價款、補價等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
4.出售、置換換出資產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
5.出售、置換換出完畢并收回相關的應收賬款后,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借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貸記“應繳財政款”。如果處置收入小于相關稅費的,按照相關稅費減去處置收入后的凈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理凈收入)。
關于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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