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重大決策,實施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支持試驗區實現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批復》,現就試驗區內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積極推動試驗區內增值電信業務進一步試點對外開放。加強管理,引導外商投資企業規范經營電信業務。完善服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電信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開放領域
(一)已經對WTO承諾開放,但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信息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兩項業務外資股比可試點突破50%。其中信息服務業務僅含應用商店。
(二)新增試點開放四項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其中,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外資股比可突破50%;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
(三)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5%。
(四)申請經營上述電信業務的企業注冊地和服務設施須設在試驗區內。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服務范圍限定在試驗區內,其他業務的服務范圍可以面向全國。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細則
根據國務院總體部署,在試驗區內暫停實施《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534號令)相關規定內容。同時加快制定試點管理辦法,調整相關管理制度,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
(二)營造環境
引導外資企業依法規范經營增值電信業務,鼓勵外資企業研發中心進駐試驗區。切實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電信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三)完善服務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搭建服務交流平臺,加強與外資企業的溝通。為外資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和服務,積極為外資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加強監管
完善相關信息收集和統計分析,明確對網絡基礎設施、數據資源、用戶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加強對國際通信業務和網絡運行安全的監管,維護網絡和信息安全。
為推進試驗區進一步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部市協調工作機制,推動相關工作的落實。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外資企業的引導和監督,對各項業務試點開放的落實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