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擴大國際船舶運輸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外商投資比例實施辦法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擴大國際船舶運輸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外商投資比例實施辦法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擴大國際船舶運輸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外商投資比例實施辦法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擴大國際船舶運輸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外商投資比例實施辦法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4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下稱“自貿區”)試點擴大國際船舶運輸和國際船舶管理業務外商投資比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將試行實施辦法公告如下:
一、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投資比例超過49%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其擁有或實際經營的船舶,可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相關要求和辦理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經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程序,并將審批結果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三、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其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可由中外合資、合作的雙方協商確定。
四、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其擁有或光船租賃的船舶可以按照中國(上海)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進行船舶登記。
五、在自貿區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或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印)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