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ㄋ模┏龊藴实怯浀慕洜I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ㄆ撸┎话匆幎☉覓鞝I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ò耍┏樘、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ㄊ┚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管理,按專項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2010年1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便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適用本規定。
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遵守《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和標注“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第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合伙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
。ㄒ唬┟Q;
(二)主要經營場所;
。ㄈ﹫绦惺聞蘸匣锶;
。ㄋ模┙洜I范圍;
。ㄎ澹┖匣锲髽I類型;
。┖匣锶诵彰蛘呙Q、國家(地區)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十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普通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普通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類型包括外商投資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ㄈ┤w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ㄎ澹┤w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w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ㄆ撸┤w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ò耍┡c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ň牛┩鈬匣锶伺c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ㄊ┍疽幎ㄒ幎ǖ钠渌嚓P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伙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內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外國合伙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文件,具體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該合伙企業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绦惺聞蘸匣锶嘶蛘呶纱砗炇鸬淖兏怯浬暾垥;
(二)全體普通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ㄈ┍疽幎ㄒ幎ǖ钠渌嚓P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在原企業登記機關轄區外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企業登記機關將企業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變更的,應當提交繼任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變更后的經營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合伙企業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合伙企業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合伙企業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企業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依法提交有關文件。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姓名(名稱)或者住所的,應當提交姓名(名稱)或者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國家(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地區或者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出資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提交的文件參照本規定第二章的有關規定。
新合伙人通過受讓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份額入伙的,應當提交財產份額轉讓協議。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合伙協議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將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或者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送原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外國合伙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應當重新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ǘ┤嗣穹ㄔ旱钠飘a裁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ㄈ┤w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稅務、海關納稅手續的說明)。
有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終止。
第五章 分支機構登記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ǘ┤w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w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ㄎ澹┙洜I場所證明;
。┍疽幎ㄒ幎ǖ钠渌嚓P文件!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規定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申請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的成立日期。
第六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換發)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換發)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對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法定前置審批的限制類項目或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其他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接到有關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換發)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企業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十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記載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四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發布公告。
第七章 年度報告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四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八條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文書格式和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的,或者未經登記從事限制類項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規定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使用名稱中未按照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協議修改、分支機構及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外國合伙人《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違反產業政策,對于不應當登記的予以登記,或者應當登記的不予登記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企業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 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境內投資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六十三條 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或者加入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設立的合伙企業的,參照本規定。
第六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照本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應當依法辦理外匯、稅務、海關等手續。
第六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伙企業或者加入內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設立的合伙企業的,參照本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五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
第九條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ǘ┩顿Y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ǘ┩顿Y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ㄋ模┙洜I范圍。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顿Y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ǘ﹪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顿Y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ㄈ﹪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ㄌ峤坏钠渌募。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
第五章 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經營范圍。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种C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洜I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準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后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注銷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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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毀損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換。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租、受讓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記時,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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