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等
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4〕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城鎮養老服務設施是在城鎮范圍內建設的,專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緊急救援等服務的設施,包括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各類養老機構。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城鎮老年人口的增長,我國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緊張、總量不足、設施落后等問題不斷突出,日益成為制約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瓶頸因素。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快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意義
城鎮養老服務設施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的重要組成,是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重要基礎,是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加強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有利于建立健全城鎮養老服務網絡,有利于提高城鎮老年人生活質量,有利于拉動內需、擴大就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意義,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落實責任,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
二、加強規劃,分類實施,統籌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一)完善養老服務和設施規劃。
要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將養老服務、相關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要科學分析本地區老齡化趨勢,按照城鄉老年人口發展態勢、所占比例和分布情況以及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完善和優化城鎮養老、醫療衛生、文化等各類公共服務體系,并將相關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嚴格實施,滿足老年人生活需要。
(二)強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
要落實國務院《意見》的規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老年人口較為集中或者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地方,要適當加大養老設施建設規模。要結合國務院《意見》提出的2020年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合理確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特別是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各類養老機構建設具體目標,測算出建設規模、用地需求,按規劃分解確定年度用地計劃,逐年抓好落實。
(三)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新建居住(小)區要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開發項目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以適當分散布局,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在相鄰附近適當集中配置。各地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已建成居住(小)區要通過資源整合、購置、租賃、騰退、置換等方式,配置相應面積并符合建設使用標準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配套設施。
本《通知》下發以前居住(小)區配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情況,由各地民政部門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積極配合,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各地要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檢查工作,并將清理檢查情況以省為單位上報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對未按規定配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啟動整改工作,限期落實。
(四)推進各類養老機構建設與發展
要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發展現狀出發,結合人民群眾實際需求,合理安排公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種類齊全、功能多樣的養老機構網絡。各地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同時,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三、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保障措施
各級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合作,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加快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一)明確責任,分工負責。要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機制。編制新建居住(小)區規劃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要依據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年度計劃等,按相關用地標準、設計規范提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對規劃可以分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按相關政策單獨辦理供地手續,對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內部配建或確實不具備單宗劃宗條件的養老服務設施,國土資源部門可將規劃確定的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指標納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應條件,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土地使用權人需要承擔配建任務的具體內容。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相關約定、規定交付相關單位或按國家相關規定嚴格使用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方向的管理,嚴禁改變用途。
(二)加強協調,提高效率。要建立起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發揮部門聯動效應,共同做好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對于條件成熟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要及時跟進服務,開辟“綠色通道”;對于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情況,要及時溝通協調解決;要建立聯合督查制度,定期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部門在工作推進中的責任分工。
(三)整合資源,發揮效益。要加強城鎮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服務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做到資源整合,提高使用率,發揮綜合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城鎮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提供養老服務。城鎮各類具有為老年人服務功能的設施都要向老年人開放。要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加快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四)落實政策,強化扶持。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其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規費按有關政策給予減免。城鎮養老服務設施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五)依法履職,加強監管。明確用于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用途。嚴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房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各地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如在貫徹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