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促進養老和健康服務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的規定,現就減免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通知如下:
一、 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 上述免征或減半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
(一) 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
(二)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
(三) 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簡稱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公布減免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應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對本地區出臺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違規設立的各類收費。
四、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減免相關收費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