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為了明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的管轄,及時處理案件,加強部隊建設,現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人員(包括干部、戰士和在編職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縣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具體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執行。
(二)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可由武警部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需要逮捕、起訴或免予起訴的,由地方縣以上公安機關提請或者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屬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的,武警部隊保衛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證據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檢
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提交的材料、證據作進一步審核的,武警部隊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
(三)人民法院審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對于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四)下級人民法院受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如涉及重要軍事機密的,認為案情重大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
(五)人民法院審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依法應當公開進行的,可以組織武警部隊人員出席旁聽。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可以從武警部隊人員中選派。
(六)武警部隊人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
(七)處理武警部隊人員犯罪案件,可以參照人民解放軍處理現役軍人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
198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