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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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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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函[2015]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為整改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有效防止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中出現“花錢辦證”、“收錢辦證”行為,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建設,根據有關廉政制度規定,我部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03/W020150317542722186279.pdf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建設,根據有關廉政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技術審核及日常管理行為。
第三條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技術審核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廉潔、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依紀開展工作,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條在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技術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資質申請條件、審查(技術審核)程序、時限開展相關工作,不得違反規定在資質審查、技術審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二)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工作制度,所有決策事項均應當按程序經過集體研究決定;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和時限,資質受理、審查和批準信息,全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技術人員基本信息,均應當全部向社會公開;
(四)技術審核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技術審核結論負責,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以及技術審核工作內情;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資質技術審核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現場審核或監督檢查時,至少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六)不得進行其他妨礙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技術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廉潔、獨立、客觀、公正的活動。
第五條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技術審核和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員,嚴格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人、管理對象或請托人的財物;
(二)收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人、管理對象或請托人提供的干股,或由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人、管理對象或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
(三)在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人、管理對象的單位中兼職、投資入股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四)接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人、管理對象或請托人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五)默許、縱容或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接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人、管理對象或請托人的有關財物或其他不當利益;
(六)進行其他妨礙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審查和技術審核工作廉潔、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的活動。
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內從事技術服務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審查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審查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核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技術審核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宣布審核意見無效。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