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
環辦函[2015]3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整改落實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有效遏制新出現的“未批先建”“擅自實施重大變動”等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對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實施重大變動”等環評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建設單位性質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要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建設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重大變動未經環評審批,建設項目基本建成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重大變動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開工建設的;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重大變動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或嚴重生態破壞的;
(四)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五)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在責任追究完成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通過其環評審批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時,應當首先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整改、責任追究等情況進行審查。對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應當要求建設單位主動、如實在申請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
三、對于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環評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對于通過隱瞞環評違法行為進入環評審批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流程的,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審批或驗收程序,退回環評文件或驗收申請,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對建設單位予以曝光。
對于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評批復或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四、對新發現的環評違法項目不及時予以查處的,對按規定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的環評違法項目不移送的,對未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規定追究責任的環評違法項目通過環評審批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應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責任。
五、環評違法項目的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結果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適時納入社會誠信體系。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