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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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四)有處理法律事務和負責內控合規檢查的專業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
(五)符合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監管評級良好;
(七)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六十七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除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四)完善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管理框架;
(五)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六十八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其他新業務
第一百六十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辦其他新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
(二)經營狀況良好,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要求;
(三)有有效識別和控制新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業務操作規程;
(四)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有開辦新業務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監管評級良好;
(八)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前款所稱其他新業務,是指除本章第一節至第七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明確規定可以開辦,但非銀行金融機構尚未開辦的業務。
第一百七十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其他新業務的許可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辦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
第一節 任職資格條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會成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總審計師(總稽核)、運營總監(首席運營官)、信息總監(首席信息官)、公司內部按照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總經理助理(總裁助理)和董事會秘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內審部門負責人,分公司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主任),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境內聘任的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應按銀監會有關規定納入任職資格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取不正當手段以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截至申請任職資格時,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授信與本人及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于財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七十六條 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經濟、金融、法律、財會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其中擬擔任獨立董事的還應是經濟、金融、法律、財會等方面的專家;
(二)能夠運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并熟知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七十七條 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非銀行金融機構獨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非銀行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非銀行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該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于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非銀行金融機構大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于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已在同類型非銀行金融機構任職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二)擔任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企業集團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企業集團核心主業及相關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
(四)擔任汽車金融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擔任貨幣經紀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六)擔任消費金融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七)擔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八)擔任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企業集團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6年以上,且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九)擔任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2年以上),擔任境外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應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第一百七十九條 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擔任財務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財務公司高級管理層中至少應有一人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從事融資租賃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
(四)擔任汽車金融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生產銷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擔任貨幣經紀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六)擔任消費金融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與消費金融相關領域工作10年以上(消費金融公司高級管理層中至少應有一人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七)擔任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總審計師(總稽核),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內審部門負責人的,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
(八)擔任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其他金融工作6年以上;
(九)擔任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信息總監(首席信息官),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
(十)非銀行金融機構運營總監(首席運營官)和公司內部按照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總經理助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以及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比照同類機構副總經理(副總裁)的任職資格條件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申請非銀行金融機構子公司或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或擔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擔任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二)擔任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或擔任財務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主任),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擔任境外子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應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三)擔任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或擔任金融租賃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主任),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融資租賃工作2年以上),擔任境外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能較熟練地運用1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四)擔任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主任),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擔任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第一百八十一條 擬任人未達到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學歷要求,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視同達到規定的學歷:
(一)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或與擬(現)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相關從業年限超過相應規定4年以上。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擬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未獲核準前,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指定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并自作出指定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代為履職的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非銀行金融機構限期調整。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節 任職資格許可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銀監會提交申請,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分局或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財務公司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銀監分局或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專業子公司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金融租賃公司境外專業子公司申請核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金融租賃公司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銀監分局或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公司申請核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其法人機構向分公司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銀監分局或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抄送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局。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監會。
第一百八十四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設立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按照該機構開業的許可程序一并受理、審查并決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具有高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在任職后5日內向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獲準機構變更事項許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自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并向決定機關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獲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的,擬任人應自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正式到任,并向決定機關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或到任的,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行政許可。
第一百八十七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終止事項,涉及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后1個月內向銀監會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日”均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一百九十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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