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5〕6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報我會備案,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后權益類資產余額不高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
(一)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投資藍籌股票的余額不低于股票投資余額的 60%。
二、適度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的資產認可比例,具體標準由我會另行制定。
三、保險資金投資的藍籌股票,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權益投資相關規定,在境內主板發行上市,市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且具有較高的現金分紅比例和穩定的股息率。
四、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負債管理需要及市場變化,加強權益類資產風險監測,定期開展壓力測試,確保償付能力等符合監管規定。
五、保險公司根據本通知調整有關投資比例的,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報告投資情況。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其他權益類資產,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
中國保監會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