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7〕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股票投資監管政策,規范股票投資行為,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三種情形,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保險機構應當遵循財務投資為主的原則,開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資。
本通知所稱一般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
本通知所稱重大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或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0%,且未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票投資行為。
本通知所稱上市公司收購,包括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本通知所稱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標準、一致行動人和一致行動關系,執行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本通知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保險業內機構。本通知所稱非保險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資中與保險機構構成一致行動關系的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者。
二、保險機構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的,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100%;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符合有關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監管要求。
保險機構可以使用保險資金投資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選擇上市公司所屬行業范圍,但應當根據資金來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選擇投資標的,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服務保險主營業務發展。
三、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不得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資的股票資產抵押融資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資。
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經備案后繼續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資部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對保險機構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保險機構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行為的,應當按照證券監管法規要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在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包括投資研究、內部決策、后續投資計劃、風險管理措施等要素的報告。
五、保險機構應當在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且按照證券監管法規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包括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材料及以下內容的備案材料:
(一)投資資金來源、后續投資方案、持有期限、合規報告、后續管理方案等;
(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監管要求的自查報告,涉及本次投資的董事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紀要等材料;
(三)按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進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嚴格限制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行為。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的,應當在事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申請報告除包括本通知第五條所列文件外,還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四)業務整合方案;
(五)投資團隊及管理經驗說明;
(六)資產負債匹配壓力測試報告;
(七)附有經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準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
七、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的行業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的行業,不得開展高污染、高能耗、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上市公司收購。
八、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嚴格控制接觸重大股票投資信息的人員范圍,避免因信息泄露導致內幕交易或引發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
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限額管理,防范股票投資集中度風險和市場風險。保險機構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除上市公司收購及投資上市商業銀行股票另有規定情形外,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對于已經運用相關政策增持藍籌股票的保險機構,應在2年內或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調整投資比例,直至滿足監管規定的比例要求。
十、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提交的事后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要件齊備后15個工作日內反饋備案意見;屬于事前核準事項的,按照規定時間出具核準意見。保險機構在獲得備案意見或書面核準文件前,不得繼續增持該上市公司股票。
中國保監會認定保險機構不符合重大股票投資備案要求或者不予核準的,有權責令保險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中國保監會及有關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整改。
中國保監會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開展股票投資的保險機構,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資比例、暫停或取消股票投資能力備案等監管措施。
十一、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股票投資發生舉牌行為的,中國保監會除要求保險機構按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及時披露信息并提交報告外,還可以根據償付能力充足率、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壓力測試結果等指標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要求保險機構報告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之間其他涉及保險資金往來的活動;
(二)要求保險機構報告非保險一致行動人以保險機構股權或股票向銀行或其他機構質押融資情況,以及融資方符合保險機構合格股東資質的情況;
(三)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股權、不動產等直接投資,以及開展上述資金流向的債權計劃、股權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金融產品投資;
(四)中國保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的,應當由保險機構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相關信息的備案報告。
十三、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票投資或上市公司收購的,應當根據投資計劃和戰略安排,加強與上市公司股東和經營層溝通,維護上市公司經營穩定。
十四、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按照投資所在地的市場規則,參照本通知執行差別監管和一致行動人的規定。
十五、中國保監會將依據監管職責,對保險機構股票投資行為開展動態持續監管,并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溝通,及時通報保險機構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情況。
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保監發〔2014〕13號)第三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監管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發布后,保險機構股票投資已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進行整改。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