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
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化企業債券審批制度改革,推進企業債券發行管理由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進一步發揮企業債券在促投資、穩增長中的積極作用,支持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融資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現就進一步簡化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簡化申報程序,精簡申報材料,提高審核效率
(一)簡化申報程序。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文件精神,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我委轉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區域內發債企業的輔導、培訓,做好政策解讀,指導發債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作申報材料。鼓勵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企業債券發行,統籌做好項目投融資工作。
(二)精簡申報材料。企業債券申報不再要求提供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預審意見(包括土地勘察報告,當地已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占GDP比例的報告等)、募集說明書摘要、地方政府關于同意企業發債文件、主承銷商自查報告、承銷團協議、定價報告等材料,改為要求發行人對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收費權等與債券償債直接有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公示,納入信用記錄事項,并由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
(三)提高審核效率。我委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就債券申報材料的完備性、合規性開展技術評估,同時優化委內審核程序。債券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準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二、分類管理,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債融資
(四)信用優良企業發債豁免委內復審環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并僅在機構投資者范圍內發行和交易的債券,可豁免委內復審環節,在第三方技術評估機構主要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技術評估后由我委直接核準。
1、主體或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債券。
2、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指擔保公司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擔保的債券。
3、使用有效資產進行抵、質押擔保,且債項級別在AA+及以上的債券。
(五)放寬信用優良企業發債指標限制。債項級別為AA及以上的發債主體(含縣域企業),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六)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所屬企業發債及創新品種債券可直接向我委申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直接向我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并行出具轉報文件),第三方技術評估時間進一步縮減至10個工作日。
1、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所屬企業發行的債券。
2、創新品種債券,包括“債貸組合”,城市停車場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養老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等。
三、增強債券資金使用靈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進一步匹配企業資金需求。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發債企業可選擇以一次核準、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債券。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綜合融資協調能力優勢,鼓勵商業銀行利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雙重手段,承銷以“債貸組合”方式發行的企業債券,并探索通過專項委托審核等方式,推動項目資金足額到位,統籌防范金融風險。
(八)支持債券資金用于項目前期建設。為滿足項目前期資金需求,企業債券資金可用于處于前期階段的項目建設。企業申報債券時,對于已開工項目,應提供項目合規性文件;對于處于前期階段的項目,應提供擬支持的項目名單,但嚴禁企業虛報項目套取債券資金。
(九)允許債券資金適度靈活使用。為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率,對閑置的部分債券資金,發行人可在堅持財務穩健、審慎原則的前提下,將債券資金用于保本投資、補充營運資金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財政部門統籌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資等高風險投資領域。
(十)確保債券資金按時到位用于項目建設。發行人應確保債券資金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度按比例到位,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發行人應加強債券資金專戶管理,嚴格通過專戶支付募集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發行人應每半年將債券資金使用情況、工程下一步資金使用計劃、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項目批復和進展情況)等進行公開披露;主承銷商應每半年提供債券資金使用情況分析,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備。對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要按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附件1)進行規范管理。
(十一)允許債券資金按程序變更用途。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確有困難,需要辦理募投項目變更的,發行人應及時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對用于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債券資金,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征求省級住建部門意見后,由發行人召開債券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四、做好企業債券償債風險分解
(十二)規范開展債券擔保業務。承擔債券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提供擔保債券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做好債券風險分解。
(十三)鼓勵開展債券再擔保業務。鼓勵融資性再擔保機構承擔企業債券再擔保業務,進一步分解債券償債風險。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資金注入、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新設立的或已有的融資性再擔保機構做大做強。
(十四)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鼓勵保險公司等機構發展債券違約保險,探索發展信用違約互換,轉移和分散擔保風險。
五、強化信息披露
(十五)完善企業債券信息披露規則。我委將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完善《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等企業債券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明確各方法律責任和追責機制,依法追究違規信息披露、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對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嚴厲處罰并記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對信息披露內容負有誠信責任,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發行人應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按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在存續期內定期披露財務數據、債券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并及時依法依規披露募投項目變更等存續期內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十七)中介機構應協助發行人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主承銷商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償債風險,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審慎核查,對申請文件的合規性承擔責任,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做出專業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持續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必須遵照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確保其出具的專業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六、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十八)提高債券申報材料質量。主承銷商應組建有企業債券承銷業務經驗的項目團隊,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職業道德規范對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經營情況、治理情況、財務情況、信用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增信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的實地盡職調查,針對每家發行人情況制定工作時間計劃,采取問卷調查、審查文件、現場取證、詢問當事人等形式收集相關材料,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協助發行人真實、準確地制作相關申報材料,并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
(十九)提高主承銷商存續期持續服務能力。主承銷商應建立承銷債券的檔案系統,在債券存續期間勤勉盡責,協助發行人做好存續期債券管理工作,督促發行人做好還本付息工作安排。凡因機構變動、人員流動等因素,致使債券工作出現缺失的,將追究相關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的責任。
(二十)規范評級機構服務。信用評級機構應充分了解發行人相關信息,揭示債券風險,確保評級機構結果獨立、客觀、公正,嚴禁承諾評級級別、虛增級別、“以價定級”和惡意價格競爭等不正當行為。在債券存續期間,信用評級機構應切實履行跟蹤評級義務,發生影響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件時,應及時調整債券信用級別并予以公開披露。
(二十一)強化中介機構主辦人責任。對因中介機構主辦人責任,導致在債券申報材料和存續期管理中出現重大失誤或遺漏,風險揭示嚴重缺失,存在市場違約案例或不盡職盡責行為的中介機構主辦人員,按照《證券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等懲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十二)充分發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債券存續期監管有關工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承擔區域內企業債券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監督檢查,確保債券資金切實發揮作用;發現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或影響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協調解決,必要時向我委報告;實施企業償債能力動態監控,提前與發行人進行溝通,督促發行人做好償還本息準備。
(二十三)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雙隨機”抽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文件精神,我委(或委托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對企業債券存續期管理實行“雙隨機”抽查,通過隨機抽取債券發行人、隨機選派抽查人員,檢查企業債券募集資金合規使用情況,并通過電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八、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將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包括發行人基礎信息、債券信息、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信息、監管備忘錄、抽查情況及輿情監測信息在內的企業債券信用信息平臺系統,并與我委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通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規范企業債券相關主體行為,并與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有效防控企業債券信用風險。
(二十五)加強中介機構信用管理。我委制定了《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附件3),對承銷機構、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建立信用檔案,通過專業評價、案例評價、抽查評價等方式對中介機構實施評價,通過信用水平分類對中介機構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對優質承銷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推薦的企業債券項目實行綠色通道。
(二十六)以信用建設促進城投公司加強自我約束和市場約束。城投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切實實行市場化、實體化運營,建立與政府信用的嚴格隔離。對不具備自我償債能力的空殼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發債申請不予受理。對連續多次發債及區域城投公司發債較多的,要加強誠信考核和信息披露,強化風險監測控制。對擅自調用發行人資金、嚴重拖欠發行人賬款的政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發行人應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償債資金來源及其合規性、履約能力等進行充分披露,嚴禁政府擔保或變相擔保行為。市場投資者依據城投公司債券自身信用狀況自行承擔投資責任。
附件:1.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2/W020151202319163661590.pdf
2.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指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2/W020151202319163877268.pdf
3.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2/W020151202319164131728.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