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2號,見附件1)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號,見附件2)規定,現將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業監管收費范圍
(一)各類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三)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含保險中介集團公司)
(四)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
(五)其他經批準成立的保險機構
二、保險業監管收費標準
保險業監管費由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構監管費。
1.對各類保險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照營運資金)的0.4‰收取,其中,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過200萬元。
2.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4.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照每年每家2萬元收取。
(二)業務監管費。
降低對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
1.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6‰收取;對意外傷害保險、除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取;對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保費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分出保費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不含向境外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
其中:對于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后,不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照年度銷售額的0.4‰收取。
2.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年度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4‰收取。
按照“優化收費結構、減輕企業負擔”原則,對因監管費政策調整導致繳費增加的保險機構,其2014年和2015年應繳監管費仍按照本通知印發前規定的2013年收費標準執行;其2016年和2017年應繳監管費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保險業監管收費減免范圍
(一)對政策性保險公司免收保險機構監管費,對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二)對農村保險互助社免收保險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三)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計劃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四)對開業不滿(含)3年(以開業時間的自然年份計算)的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減半收取保險機構監管費。
四、繳費事項
(一)繳費主體。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由其法人機構統一繳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由各分公司和代表處繳納。
(二)繳費基數。機構監管費的繳費基數為上年末注冊資本金(新設機構為當年注冊資本金),業務監管費的繳費基數為經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度相關財務報表數據。
(三)繳費時間。各保險機構應于每年的7月15日至31日繳納當年的保險業監管費,同時向執收單位報送經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保險業監管費報告單(含電子數據)。保險機構應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2014年和2015年的監管費匯算清繳,并報送保險業監管費報告單(附件3)。
(四)執收單位。中國保監會及所屬保監局為監管費執收單位,設立財政匯繳專戶。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的保險業監管費繳入保監會財政匯繳專戶;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的保險業監管費繳入所屬地保監局財政匯繳專戶(附件4)。
(五)收費票據。執收單位收到繳款后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票據郵寄繳款機構。繳款機構應將票據復印件送財政部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五、監督檢查
中國保監會及所屬保監局負責對繳款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少繳、遲繳保險業監管費的,責令其補繳或限期繳納;對拒不繳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4年。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關于調整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2〕10號)同時廢止。
附件: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2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號)
3.保險業監管費報告單
4.執收單位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明細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14930.htm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