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13〕26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經保監會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二、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向保監會提出申請。
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提交申請時,應列明擬開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含農業保險業務;
(二)償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
(三)總公司具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認可的農業保險發展規劃;
(四)有相對完善的基層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原則上在擬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縣級區域應具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基層服務網絡;
(五)總公司及擬開辦區域的分支機構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六)有較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以及統計信息系統;
(七)農業保險業務能夠實現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信息系統支持單獨核算農業保險業務損益;
(八)有較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九)已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如擬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其系統內上一年度農業保險業務應未受過監管機關行政處罰;
(十)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不受第(二)款限制,但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申請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還應符合財政部門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四、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及最近四個季度末償付能力報告;
(二)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認可的農業保險發展規劃;
(三)農業保險基礎工作情況。包括農業保險內控制度、統計信息系統、農業保險經營部門設置情況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
(四)擬開辦區域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情況。包括在擬開辦區域的分支機構數量和經營情況、專業人才情況、軟硬件設施以及縣以下的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建設方案;
(五)農業保險風險分散情況。包括擬開辦險種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等情況;
(六)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經營資格申請后,將在審核公司提交材料的基礎上,并征求相關保監局意見后,決定是否批準。
保險公司只能在保監會批準的區域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六、已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保監會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等措施:
(一)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
(二)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的;
(四)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
(五)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農業保險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六)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七)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七、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或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農業保險業務的,應由總公司將協議文件報保監會備案,或由保監會委托派出機構備案。
八、除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外,本通知下發前已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保監會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2013年7月1日前未向保監會提交申請或申請未獲保監會批準的,不得再接受農業保險新單業務。
九、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的經營資格事宜另行規定。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