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監產險〔2011〕455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做好農業保險承保管理,加強農業保險經營規范性,切實防范虛假承保行為的發生,有效控制道德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辦農業保險的機構,要嚴格遵守保監會的有關要求,在開辦農業保險業務前,應由總公司事前向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開辦農業保險的省級分公司,應經總公司同意并制定詳細的業務發展規劃;應具有比較完善的農村保險服務網絡及經監管機關備案的產品;應制定較完備的農業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實務操作流程;應制定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安排規劃以及巨災風險應對預案;應在事前向當地保監局提交書面報告。業務開辦前,經辦機構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明確各項支持政策。
三、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嚴格執行在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與費率,嚴禁報行不一,嚴禁擅自更改或變相更改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條款費率。
四、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加強保險標的基礎信息管理。承保前應采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相關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姓名(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標的種類或數量、地塊位置或耳標號等識別信息,以及用于領取賠款的資金賬號等,并錄入公司核心業務信息系統。
五、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強化標的識別工作。對于生豬、能繁母豬、奶牛等大宗畜牧業產品,應核實是否佩戴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鼓勵各公司采用無人飛機、GPS等高科技手段輔助標的識別工作。
六、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堅持農業保險承保到戶原則。對于生產較為分散的農戶,可借助村或鄉(鎮)、縣(市)等各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引導農戶按照自愿的原則集體投保,不得強制投保。對于大規模集約化生產的農牧作物和林木,應核對相關承包經營協議或租賃經營協議。集體投保業務的投保信息應在相關村委會、農業專業合作社等場所進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七、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將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組織或機構確認為被保險人。
八、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加強農業保險承保風險管理。承保前應當對保險標的數量、權屬和識別信息等核心要素進行抽驗,確保承保信息真實可信,切實防范虛假承保行為。
九、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加強承保檔案管理。承保單證、標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況應及時歸檔、統一裝訂、歸口管理。
十、實行集體投保的,保險單后應附有農戶簽字清單或分戶投保清單。對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險種,應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承保信息,協調結算補貼資金。
十一、各保監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調,加強對農業保險承保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保監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將農業保險承保情況作為檢查重點之一,采取切實措施,堅決杜絕虛假承保問題。
十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強協調,及時總結經驗,指導行業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標準化的細則或指引。
請將承保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報告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