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
(二)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三)違反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嚴格履行對子公司的管控職責;
(四)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五)在避免同業競爭、防范利益沖突、風險隔離、關聯交易管理等內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六)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子公司兼職、領薪或參股;
(七)未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報送有關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八)怠于對子公司進行管理,導致子公司治理和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子公司下設特殊目的機構,參照適用子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2號)同時廢止。相關過渡安排如下: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予以整改;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在本規定施行前與其他
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調整持股比例至不低于51%;
(三)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子公司在本規定施行前存續的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下設機構,已有存量產品的,可以存續至項目到期,存量產品到期前不得開放申購或追加資金,合同到期后予
以清盤,不得續期。子公司在本規定施行前存續的其他下設機構及投資參股機構,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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