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農辦[20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項目評審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擇優選項、科學立項的基礎和關鍵。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項目評審總體要求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應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相關行業標準為依據,以科學立項為目標,遵循“依法依規、獨立評審、客觀公正、擇優選項”的原則,規范評審程序、創新評審方式、強化評審監督,切實提高項目評審工作水平,確保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
二、項目評審組織方式
(一)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農發機構)負責評審。省級農發機構設立評審機構的,由評審機構統一組織項目評審;未設立評審機構的,應當明確相應處室或專職人員負責組織項目評審工作。
(二)省級農發機構可以根據下級農發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情況,結合項目類型特點,在保證評審工作質量的前提下,下放項目評審權限。
(三)省級農發機構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項目評審工作。
三、項目評審主要內容
項目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項目合規性、建設方案可行性、投資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報材料規范性等方面。
(一)項目建設必要性。申報項目能夠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源,促進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建設目標,當地政府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高。
(二)申報項目合規性。申報項目符合相關規劃、市場準入等條件。土地治理項目應當有明確的區域范圍,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面積符合要求,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管理制度和經營機制、財務狀況、誠信記錄等符合立項規定,項目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土地流轉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三)建設方案可行性。土地治理項目規劃布局合理,建設標準明確,治理措施得當;產業化發展項目技術路線科學,工藝流程可行,設備選型配套,環保節能措施有效。
(四)投資方案可靠性。項目投資估算準確,資金投向合理,資金籌措方案可行。
(五)效益分析合理性。項目建設預期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客觀合理。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產業化發展項目實施后能明顯帶動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六)申報材料規范性。文本格式規范,內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圖齊全。
四、項目評審主要程序
項目評審主要包括評審準備、實地考察、材料審核、形成結論、意見反饋等程序。實地考察與材料審核互為補充,以保證項目評審結論的客觀、真實、準確。
(一)評審準備。確定具體評審標準和指標,選擇評審專家或專業機構,制定評審方案,組織培訓,強調評審責任與紀律。
(二)實地考察。考察人員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查勘,形成實地考察意見。考察重點:擬建項目及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用地、環境評價等相關手續的真實情況。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實地考察的組織方式和時間安排。
(三)材料審核。評審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獨立審閱,經集中討論后形成材料審核意見。材料審核重點:項目規劃布局、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資金籌措、效益分析及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可行性、準確性。必要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針對有關情況進行補充說明。
(四)評審結論。綜合實地考察及材料審核意見,形成項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評審結論,作為項目立項決策的依據。
(五)意見反饋。負責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2個月之內完成項目評審工作。項目評審結束后,及時反饋評審結論及相關意見和建議。
貼息項目的審核程序可以適當簡化,重點審核扶持范圍、貼息年限、貼息金額及原始憑證是否合規、真實、有效。
五、評審專家及專業機構管理
(一)評審專家的選擇。承擔項目評審任務的農發機構應當建立專家庫,評審專家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執業資格,或從事相關工作滿10年。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
(二)專業機構的確定。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選取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項目評審工作。
(三)動態管理。承擔項目評審任務的農發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專業機構的工作水平及質量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將不適宜繼續從事項目評審的專家、機構予以調整。
六、項目評審工作保障
(一)完善評審機制。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健全項目評審制度,創新評審方式,規范評審流程,提高評審工作水平。
(二)加強隊伍建設。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結構合理、適應項目評審工作需要的管理隊伍,為項目評審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三)保障工作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項目評審經費,保障項目評審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評審工作指導與監督
(一)國家農發辦以健全評審制度、制定評審指標為重點,加強對地方評審工作的指導;采取評審環節參與性檢查、評審結果準確性檢查等措施,開展對地方評審工作的考核,其結果將作為省級管理工作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評審權下放的省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農發機構評審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三)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暢通申訴、檢舉、信訪等渠道,接受社會對項目評審工作的監督。
八、違規違紀處罰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列入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二)各級農發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干預專家獨立評審,發表傾向性意見,隱瞞、篡改評審結論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三)各地應加強對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的管理,嚴肅評審紀律,對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的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評審資格、追究相應責任。
九、其他
(一)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評審辦法,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二)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