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
國海規范〔2017〕1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規定,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由國家和省兩級政府審批,國家和省兩級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內容和程序,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成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
國家、省兩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分別成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國家級審核委員會由國家海洋局分管海島工作的領導擔任主任委員,由海島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辦公室、規劃、法制、執法、環保、海域、預報減災、科技、外事、財務及其他相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沿海各省級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組成可參照國家級審核委員會組成確定。審核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應由同級海洋主管部門發文確認。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本級政府審批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是否遵循生態保護紅線要求;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編制,是否切實可行;用島面積、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是否對領海基點、國防用途海島及其周邊軍事設施和艦艇航道安全等產生影響;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是否已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存在違法用島行為的,是否已依法查處;有關部門意見是否達成一致。審核委員會可根據審核情況作出上報行政辦公會議審定、重新審查或不予報批的審核意見。審核委員會實行委員責任制,委員對審核意見有表決權,并對審核意見承擔責任。
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的基本程序
(一)海島管理機構審查。負責審理工作的國家或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內設的海島管理機構,在收到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開發利用具體方案、項目論證報告等申請材料后,進行初步審查,并征求同級海洋執法部門和下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齊全,項目用島是否在審批權限范圍內,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級海島保護規劃,是否已設置權屬,是否存在實際用島行為,是否存在違法用島行為,是否存在其他更重要的用島計劃等。
初步審查通過的,海島管理機構自行或委托技術單位組織專家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安排現場勘查。勘查內容包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自然資源環境條件、開發利用現狀等情況。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退回用島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理由。
評審通過的,海島管理機構應按有關要求征求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意見。同時,將海島開發利用主要內容在新聞媒體和項目用島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中,應注明涉及的當事人或利益相關者有提出聽證的權利,對已明確的直接利益相關者,還應書面告知其具有聽證的權利。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公示、征求意見完成后,海島管理機構提出用島審查意見,報審核委員會審核。評審未通過的,由海島管理機構將用島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二)審核委員會審核。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原則上采取會議的形式進行審核。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用書面、網絡等方式進行審核。審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一般按下列程序開展審核工作:由海島管理機構匯報項目用島的審查情況及審查意見;各委員和列席人員對項目用島進行審議;研究提出審核委員會審核意見;審核委員會審核意見需經過多數委員同意。
(三)行政辦公會議審定。所有報政府批準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原則上都要經過國家或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也可由辦公會議成員采取會簽的方式審定。審核委員會要將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情況及審核委員會意見向行政辦公會議匯報,經行政辦公會議研究后,作出上報政府審批、退回重新審查或不予報批的決定。
(四)報本級政府審批。凡經海洋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同意的項目用島,都要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履行審批程序。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的項目用島,按有關規定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登記發證等手續,并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三、加強對審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嚴肅性,提高審理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必須不斷加強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審理。國家和省兩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項目用島審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都要及時地糾正和整改,尤其是申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必須提交的各項材料,要做到規范和完備。
(二)建立審理工作的定期檢查制度。國家和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審理工作監督檢查的責任,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追究違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政策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國家和省級海洋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審理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關于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國海島字〔2010〕661號)廢止。
國家海洋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