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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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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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2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的建立、維護與管理,促進PPP咨詢服務信息公開和供需有效對接,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我們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的建立、維護與管理,促進PPP咨詢服務信息公開和供需有效對接,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PPP咨詢機構庫(以下簡稱“機構庫”)是指,依托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建立的,為PPP項目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的咨詢機構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詢機構的名稱、簡介、主要人員、資質、業績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咨詢服務是指與PPP項目相關的智力支持服務,包括但不限于PPP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運營中期評估和績效評價以及相關法律、投融資、財務、采購代理、資產評估服務等。
第四條 在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以下簡稱PPP中心)負責機構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并通過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等指定渠道發布機構庫信息。
第五條 機構庫的建立、維護與管理遵循績效導向、能進能出、動態調整、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不包括分公司、辦事處等;
(二)具備如下咨詢服務業績:作為獨立或主要咨詢方,已與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中至少1個項目的政府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實質性提供PPP咨詢服務,且項目已進入準備、采購、執行或移交階段;
(三)咨詢機構有關信息已錄入項目庫;
(四)近兩年內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將本轄區內項目所涉咨詢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合法登記代碼、名稱、咨詢服務內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錄入項目庫。
第八條 PPP中心原則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咨詢機構名單。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名單內咨詢機構可在完成機構庫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后,自動納入機構庫。30日內未完成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的咨詢機構,納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完成在線注冊和信息提交的咨詢機構,不再納入公告和機構庫。
第九條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應邀參與財政部及所屬單位相關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活動;
(二)獲得PPP中心的指導;
(三)提請項目庫入庫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庫內對本機構所服務項目的項目信息和機構信息進行更新完善。
第十條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及時錄入和更新機構庫有關信息,同意機構庫公開其中除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咨詢機構原則上應于每季度結束前,對上季度發生變化的信息進行更新。咨詢機構名稱、主要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PPP中心應逐步提升機構庫信息采集和處理能力,及時公開機構庫信息,完善咨詢機構信息查詢及檢索功能,促進咨詢服務供需雙方有效對接。
第十二條 機構庫信息僅供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時參考。政府方選擇咨詢機構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可以選擇未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
第十三條 委托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詢服務合同并完成機構庫實名注冊后,可以對咨詢機構的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在線評價。
第十四條 PPP中心負責定期檢查機構庫信息,要求已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及時提交機構庫管理和信息公開所需信息,并對信息存在問題的咨詢機構進行質詢。
第十五條 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可向PPP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自愿退出機構庫。
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PPP中心將予以清退出機構庫:
(一)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方式,騙取入庫資格的;
(二)未經授權,擅自以財政部或者PPP中心名義開展虛假宣傳,招攬、承接業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未正式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連續12個月未在PPP綜合信息平臺更新PPP咨詢服務業務開展情況的;
(五)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提供咨詢服務的;
(六)為政府方提供咨詢服務期間與潛在社會資本串通的;
(七)無相應能力承攬業務或未盡職履行造成重大失誤、項目失敗或擱置的;
(八)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由于咨詢服務原因給公共服務供給帶來不利影響的;
(九)拒絕接受PPP中心對機構庫進行監督管理、對入庫機構信息進行檢查、質詢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PPP政策,擾亂PPP咨詢服務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于自愿退出或經查實清退出機構庫的咨詢機構,PPP中心應在收到書面退出申請或確認清退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退出機構庫的咨詢機構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進入機構庫。兩年后提請再次入庫的,本辦法第六條所需咨詢服務業績應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已納入機構庫的咨詢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PPP中心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進入機構庫。
第十八條 政府方與咨詢機構可在咨詢服務合同中明確咨詢服務績效考核要求,加強咨詢服務質量管理。
鼓勵咨詢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明確服務標準,加強人員培訓,開展績效評價,共同維護咨詢服務市場秩序,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 PPP中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機構庫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