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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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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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廳發〔2017〕39號
部屬各單位,公務員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第122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4月1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促進和規范我部內部及與部外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我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通過政務信息系統產生或采集的信息資源,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信息資源,通過信息共享、信息監測等獲取的其他部門和地方的信息資源等。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其他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以及部屬各單位間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堅持依法合規、統一管理、分工負責、面向應用、保證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規劃司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協調統籌。牽頭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國家要求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會同信息中心開展部政務信息資源庫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并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聯通;協調落實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工作部署。
第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部屬各單位是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責任主體,負責主管范圍內的政務信息資源的生成和管理;負責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部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共享信息;負責提出對其他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需求,并按“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共享信息等。
第七條 信息中心負責部政務信息資源庫及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運行的組織管理,負責為部屬各單位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使用提供技術支持。
第八條 部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指定1名工作人員作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聯絡員。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 規劃司會同信息中心、部屬其他單位,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程序審批后,作為部內及對外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包含政務信息資源的類別、名稱、提供方、信息項、共享屬性、更新周期等。
第十一條 部屬各單位應對主管范圍內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全面的梳理,明確納入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信息,并按照“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明確信息的共享屬性。凡列為不予共享或有條件共享的信息,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 當發生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等情況,需要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進行修改或調整,部屬有關單位報部領導同意后,及時向規劃司提出修改調整目錄的意見,規劃司備案后通知信息中心組織技術實現。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使用
第十三條 部屬各單位應依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通過統一的部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積極開展對內對外信息資源共享,積極利用國家基礎信息庫(人口庫、法人庫等)和其他部門共享信息,開展信息挖掘、分析和利用,提升決策、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部屬單位因履職需要使用部屬其他單位有條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由信息使用單位向信息主管單位提出共享申請,主管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提出單位反饋處理意見。
以上情況下對于信息資源共享意見不一致的,由雙方單位進行協商;協商未果的,按程序報部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 當其他部門對我部有條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提出共享申請,主管該信息資源的部屬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提出單位反饋處理意見,并報規劃司備案。
部屬單位需要使用其他部門有條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應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有關部門提出共享申請,并報規劃司備案。
以上情況下對于信息資源共享意見不一致的,規劃司配合部屬有關單位與外部單位進行協商,協商未果的,按程序報請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部屬各單位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密規定和部有關規章制度;在使用過程中對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信息的提供單位。
第十七條 部屬各單位應強化信息資源意識,在業務工作開展過程中不斷豐富信息資源內涵,提高信息數據質量,基于信息共享積極推進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規劃司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督促檢查部屬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落實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我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按程序報送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
第十九條 通過實施金保工程,建設部政務信息資源庫和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完善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應用系統,為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使用提供信息化支撐。
第二十條 信息中心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資源共享和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部屬各單位應接受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及時做好整改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