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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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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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科技發〔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4月27日
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提升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交通運輸行業提質增效與轉型升級,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信息資源),是指交通運輸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產生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非涉密數據、文件、資料和圖表等。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政務部門),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使用部門,是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部門。本辦法所稱提供部門,是指共享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規范交通運輸部及部省、部際、省際相關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評價和監督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組織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發布和著錄,組織相關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和宣貫實施,監督部級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部級共享平臺)的運行。
綜合交通運輸大數據應用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技術支持部門)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的維護管理、部級共享平臺的建設和運維、部級信息資源對外共享交換的聯絡、共享工作的監測分析等工作,并為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共享平臺建設、信息資源目錄著錄和維護、共享信息資源,以及與部級共享平臺聯通。
第五條 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類信息資源原則上均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資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平臺交換。按照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信息資源的編目、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政務部門應基于部、省兩級共享平臺開展信息資源共享。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政務部門和部、省兩級共享平臺建設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分類與要求
第六條 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七條 信息資源共享類型劃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出具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經脫密處理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空間和屬性信息、運載工具基本信息、從業企業基本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執法案件結果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接入部級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供政務部門無條件共享。
(三)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明確共享范圍、數據內容和使用用途。
第三章 目錄編制與管理
第八條 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信息資源目錄應包括信息資源的分類、名稱、提供部門、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范圍、共享方式、使用要求、來源系統等內容。
第九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統籌組織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已匯聚到部級共享平臺的信息資源,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信息資源目錄;未匯聚到部級共享平臺的信息資源,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信息資源目錄。
部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形成部級信息資源目錄,經專家咨詢并報部審定后,統一在部級共享平臺著錄并發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信息資源目錄,應在部級共享平臺著錄并發布。
信息資源目錄一經發布,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更新。
第十條 技術支持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對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目錄的一致性檢測,并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建議。
第四章 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 部級共享平臺提供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支撐涉及交通運輸部的信息資源共享等功能。
凡涉及交通運輸部的信息資源共享均應通過部級共享平臺實施。部級共享平臺應與國家共享平臺對接以實現部際共享。
第十二條 凡新建的部本級業務信息系統、部省聯網運行的業務信息系統,如需跨部門、跨層級共享信息資源,須通過部級共享平臺實施信息資源共享;原有跨部門、跨層級的交通運輸行業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系統在升級改造時,須遷移到部級共享平臺。
省級共享平臺應滿足省級、省際間共享交換信息資源的需要,并實現與部級共享平臺的對接。
第十三條 部級、省級共享平臺應提供聯機查詢、聯機對比、批量下載等共享服務方式。
第十四條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服務,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可直接獲取共享服務。
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資源,對拒絕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且不得再另設線下審批程序。
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但提供部門拒絕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報部協調解決。
對于涉及到重要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等時效性較高的信息資源共享,可由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共享方式,依托共享平臺共享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 提供部門應保障所提供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并確保與本部門實際掌握信息資源的一致性。委托其他單位提供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對其委托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源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資源,并加強共享信息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切實維護提供部門的合法權益。
使用部門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資源,應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應與提供部門協商。
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或泄露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或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使用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提供部門應及時予以校核。對多源異義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協商進行信息資源質量校核和業務規則修訂,并明確信息資源的唯一來源。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信息資源共享評價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共享評價工作并通報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網絡安全法》等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網絡安全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
共享平臺建設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共享平臺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信息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部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申請部補助資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按照部印發的建設指南、標準規范等指導性文件,落實信息資源共享要求。
項目建成的信息系統上線試運行前應將信息資源目錄在共享平臺著錄,并接受信息資源目錄合規性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通過驗收。
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情況將作為信息化項目建設經費安排和運維經費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合理保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經費,將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與著錄、共享平臺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落實本辦法要求,明確本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向政務部門通報。
(一)未按要求編制和更新維護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更新共享信息資源的;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信息資源和本部門所實際掌握的信息資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信息資源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的;
(四)不共享其他部門信息資源,重復采集信息資源或隨意擴大信息資源采集范圍的;
(五)對已發現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信息資源,不及時校核的;
(六)對共享獲得的信息資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七)未經提供部門授權,擅自將共享信息資源轉讓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政務內網信息資源共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