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促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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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防科工局等
關于印發《促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防科工局 軍委裝備發展部 軍委科技委關于印發《促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8〕63號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任務要求,加強軍民融合,促進協同創新,推動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局、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科技委制定了《促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防科工局 軍委裝備發展部 軍委科技委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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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工作任務,加強軍民融合,統籌推進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釋放服務潛能,提升協同創新能力,規范相關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實驗室及設施)的資源主要包括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科學數據、實驗材料等。
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是指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實驗(試驗)設施和科學儀器設備。
科學數據是指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實驗材料是指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實驗樣本(樣品)、實驗用試劑、標準物質、實驗動物、微生物菌種資源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是軍民開展科技創新的基地,國家重點實驗室與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通過資源共享,共同組織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整體提升軍民協同創新能力。本辦法所稱的設施是軍民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科研基礎條件平臺,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通過優質資源的有效集成,形成服務于協同創新活動的支撐能力。
第四條 實驗室及設施的資源原則上應對外開放共享,并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支撐服務。法律法規、相關管理辦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局、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科技委等部門是推進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的宏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 建立軍民會商協調機制,設立管理辦公室,統籌推進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
2. 強化問題導向,制定完善促進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的政策措施;
3. 組織開展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執行情況的評價考核;
4. 指導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是開展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 組織開展本部門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建立健全組織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和保密條例;
2. 定期開展本部門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檢查,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情況;
3. 盤活本部門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存量,統籌增量,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核準并發布相關資源的共享目錄;
4. 參與跨部門、跨區域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 落實推進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的各類規章制度,創新管理運行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條件;
2. 負責實驗室及設施運行管理和資源共享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負責簽署資源共享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相關保密要求等事項。組織編制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目錄;
3. 開展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的人才隊伍建設,在人員編制、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業務培訓等方面給予傾斜;
4. 開展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時,可依據相關規定,采取有償或無償的方式進行。軍隊所屬單位要按照中央軍委“全面停止有償服務活動”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信息互通
第八條 宏觀管理部門將會同主管部門建立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的信息互通機制和渠道。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國家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國家軍民技術成果公共服務平臺、全軍武器裝備采購信息網等網絡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依托單位應按照分級分類原則,負責組織編制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目錄,經主管部門保密審查核準通過后,依據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采取適當方式發布。
第十條 依托單位在相關網絡信息平臺上,依據相關規定,發布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等相關信息,并提供線上線下服務。
第四章 雙向開放
第十一條 實驗室應按照資源共享要求,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雙向開放、相互融合和有效集成,開展協同創新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 設施應按照資源共享要求,通過設置開放共享服務公開區域和涉密區域方式,開展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的降解密工作,有效盤活資源存量,實現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融通銜接和協同共用。
第十三條 實驗室及設施應加強資源共享的供需對接,集中優質資源,為科技創新提供有針對性的規范化、專業化資源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 實驗室及設施可通過互聘兼職教授(研究員)、互派客座研究人員、聯合培養人才等方式促進專業技術人才的雙向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五章 協同創新
第十五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開展前瞻性、前沿性、顛覆性基礎研究和軍民共用技術研究,引領帶動學科領域發展。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開展創新性的應用基礎和關鍵技術研究。實驗室及設施應聚焦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需求,圍繞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聯合提出重大科學技術問題,共同申報并承擔國家、國防各類科技計劃和軍隊科研計劃項目。
第十六條 實驗室及設施可通過建立聯盟等多種合作形式,促進交叉學科、相近領域、相同地域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提升協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實驗室及設施應參與軍民科技協同創新平臺、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建設的相關工作,面向區域科技創新需求提供資源共享服務,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六章 評價考核
第十八條 宏觀管理部門將會同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執行情況評價考核,并通過適當方式公布評價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評價考核要根據實驗室及設施在資源開放共享中不同的定位和作用,分別制定相應的考核指標,實行分類評價考核。
第二十條 評價考核結果將作為實驗室及設施新建、調整和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對于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實驗室及設施將給予警告、公開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執行情況評價考核工作應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軍工和軍隊重大試驗設施、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評價考核相結合,在相應的評價考核指標體系中增設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情況評價指標。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實驗室及設施資源共享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實驗室及設施開展資源共享工作的進展情況、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