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規范土地整治項目預算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財政和稅務部門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相關要求,調整本地區有關土地整治工程計價依據。對本方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單位可及時反饋給國土資源部。
2017年4月6日
附件
土地整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過渡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戰略部署,根據土地整治工程計價實際需要,制訂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執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以下簡稱《定額標準》)的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投資預算中工程施工費編制;其他投資或其他階段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費編制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二、調整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二)《國務院關于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16〕1號)。
(三)《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六)《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綜〔2011〕128號)。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費用組成
(一)營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費用的組成內容除本方案另有規定外,均與現行《定額標準》的有關內容一致。
(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費中的稅金是指按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調整到企業管理費中。
四、計價規定
(一)營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造價(工程施工費)應按“價稅分離”原則計算。具體要素價格適用增值稅稅率執行財稅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工程造價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措施費、間接費、利潤、材料價差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稅前工程造價以不含增值稅價格為計算基礎,計取各項費用。
(三)土地整治項目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費用的計價規則和費用標準也應按“價稅分離”原則進行調整。
五、計算方式與標準
(一)人工預算單價按現行《定額標準》執行,暫不做調整。
(二)材料預算單價組成內容中,材料原價、包裝費、運輸保險費、運雜費和采購及保管費分別按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款)的價格確定。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調整為2.17%。
(三)施工機械使用費以不含增值稅款的價格計算,安裝拆卸費、臺班人工費不做調整。
(四)間接費中的相關費用項目,如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均按不含增值稅的價格計算。
(五)利潤率暫不做調整,仍為3%。
利潤=(直接費+間接費)×3%。
(六)稅金按建筑業適用的增值稅率11%計算。
稅金=(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價差)×11%
六、其他
(一)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土地整治項目,應按本方案執行。本通知發布之前已批準的項目投資估算、概(預)算等造價文件不做調整。
(二)國家關于建筑業增值稅率調整的,工程造價應按調整后的稅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