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35號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8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7年9月8日
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 4 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60%;發行后總股本超過 4 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 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
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余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
二、刪除第十條第四款。
三、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申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獲得配售后,應當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網上投資者連續 12 個月內累計出現 3 次中簽后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 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購。”
“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 70%時,可以中止發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除本辦法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四、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網上投資者在申購可轉換公司債券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