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畢井泉
2017年11月6日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六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七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八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第十一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第十二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第十三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托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六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資質合法、保證原料質量安全的供貨商,或者從原料生產基地、超市采購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
(五)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并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餐飲服務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依法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的線索,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被投訴舉報人涉嫌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構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執行并公開相關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保存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送餐單位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送餐人員未履行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送餐人員所在單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或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或者未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實施原料控制要求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或者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的包裝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絡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未作規定的,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參照本辦法關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