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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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廳發〔2017〕43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培訓中心:
為在保險監管工作中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才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的有關要求,我會制定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7年12月15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職律師工作方案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的工作要求,結合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工作實際,就建立保監會系統公職律師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與職責范圍
(一)任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提出任職申請: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2.系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正式在編公職人員;
3.在保監會系統中工作2年以上(不含試用期),且從事法律事務相關工作;
4.最近2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稱職”以上;
5.品行端正,并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無違法違規記錄及其他不宜從事法律工作的情形;
6.中國保監會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二)職責范圍。
1.參與保險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2.為重大決策、重大監管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3.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所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4.參與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5.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6.所在單位要求公職律師承擔的其他工作。
二、公職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公職律師享受以下權利。
1.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3.根據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開展法律事務工作,給予執業相關保障;
4.公職律師從原單位離職的,可以申請轉為社會律師,其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律師執業年限。
(二)公職律師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
2.接受司法部的資質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3.接受所在單位指派或委托辦理有關法律事務;
4.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6.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7.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有關業務技能培訓、職業和紀律教育培訓。
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的,按照《律師法》《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公職律師的申請與審核
公職律師證書由保監會法規部集中向司法部申請,每年申報一次,具體由保監會法規部通知,機關各部門及派出機構按通知要求組織申報,相關申報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方案規定任職條件的公職人員,經所在部門或派出機構同意,向法規部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具體申請材料以法規部通知為準。
(二)法規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后,將初審后的申請材料會簽人事教育部,報會領導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請。經司法部審批合格的,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四、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
公職律師所在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法規部負責保監會系統公職律師的業務管理,并會同人事教育部對公職律師開展年度業務考核等工作。派出機構的法制工作部門、人事管理部門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一)統籌公職律師履職行為。公職律師所在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應當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對本單位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服務和保障作用,為其履職提供工作條件,并積極支持其參與法律事務。法規部商公職律師所在部門或者派出機構,統籌協調公職律師參與訴訟、仲裁、法規清理、案卷評查、法治宣傳教育、依法行政考核、風險案件處置等法律事務。
(二)加強公職律師能力建設。公職律師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保監會及有關方面組織的業務培訓及交流活動,熟練掌握和運用與保險監管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升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
(三)建立公職律師定期業務考核制度?己斯ぷ饔煞ㄒ幉、人事教育部組織,公職律師提供年度工作總結,法規部商公職律師所在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提出評定意見,會簽人事教育部后,將年度業務考核等次建議和公職律師工作情況總結報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審核后,確定公職律師年度業務考核等次。業務考核工作具體時間及申報材料以法規部通知為準。
(四)公職律師執業資格的終止。公職律師連續兩個年度未參加業務考核或業務考核不合格的,法規部商公職律師所在部門或派出機構提出意見,會簽人事教育部后,報司法部注銷其公職律師執業證書。不在保監會系統繼續任職的,公職律師所在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應及時告知法規部,法規部會商人事教育部意見后,報司法部注銷其公職律師執業證書。公職律師申請轉換為社會律師的,在交回原執業證書后,法規部應依據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為其社會律師的申請材料出具意見,并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五、附則
本方案適用范圍為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
本方案由保監會法規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