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對減少鳥類的種類與數量的效果,如安裝或修理防護欄、修剪樹木、清除建筑殘余物、施用殺蟲劑或驅蟲劑、施用滅鼠藥、草的高度管理、在機庫安裝網以及消除積水等;
(三)與前期相比鳥的種群、數量的變化情況,產生變化的相應原因;
(四)生態環境的變化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五)下一階段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鳥的種群、數量;
(六)推薦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驅鳥員注意的事項;
(七)鳥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情信息分析報告和鳥害防范評估報告,每年末對下一年度機場鳥害、蟲害、鼠害等進行預測,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鳥情信息分析報告和鳥害防范評估報告提供給駐場航空運輸企業。
對飛行安全有危害的鳥種及機場防范鳥害的主要措施應當在航行資料上公布。
第五節 鳥情和鳥擊報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條當鳥情巡視人員發現鳥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發現有規律的鳥群遷徙時,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條在機場及附近發生航空器遭鳥撞擊的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以快報形式,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有關情況(包括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時間、地點、高度及相關情況),并盡可能搜集和保存鳥撞擊航空器的物證材料(如鳥類的尸骸、殘羽、照片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鳥擊事件發生24小時內,按照中國民航鳥擊報告格式將有關情況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網。
在跑道上發現的被撞死鳥,亦應當按前款要求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網。
第二百零五條航空器維修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運輸企業發現航空器遭鳥撞擊的情況后,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貨物運輸部門所載運的動物在機場內逃逸時,應當立即抓捕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條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機場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對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該協調機構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百零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除冰雪預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二百零八條除冰雪預案應當遵循跑道、滑行道、機坪、車輛服務通道能夠同步開放使用的原則,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響機場的開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除冰雪預案應當包括:
(一)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除冰雪過程中的信息傳遞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關閉跑道及其他設施的決定程序;
(五)針對干雪、濕雪、雪漿等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數的測試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車輛、設備及物資儲備清單。
第二百一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行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機場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航班結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于3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第二百一十一條目視助航設施上的積雪以及所有影響導航設備電磁信號的冰雪,應當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條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備。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厘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條降雪時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防止道面產生凍脹和發生凍融破壞。
第二百一十四條在航空器周邊5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設備。
第二百一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氣候條件并參照過去5年的冰雪情況配備除冰雪設備。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夠達到編隊除雪,并且一次編隊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范圍的積雪,具備邊下雪邊清除跑道積雪的能力,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至500萬人次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1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2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4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
前款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參照上款執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配備除冰液灑布車。
第二百一十六條為保證機場盡快開放使用,在滑行道、機坪積雪厚度小于5厘米時,可先僅清除標志上的積雪,以使航空器運行,但應當盡快清除全部積雪。
第二百一十七條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根據天氣預報,在降雪前灑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條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協調,并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系。
第二百一十九條當機場某一區域除冰雪完畢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后,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百二十條位于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確定冰雪堆放場地。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后,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條位于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航空器除冰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航空器除冰預案,配備必要的除冰車輛、設備和物資,并認真組織演練,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氣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停航施工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避免危及機場運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時段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日常維護工作。
機場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對于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安消防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對影響安全的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盡可能降低對運行的影響。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工程施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進行核實,防止施工對機場運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百二十六條未經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運行安全,并負責批準工程開工。實施不停航施工,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包括:
(一)工程內容、分階段和分區域的實施方案、建設工期;
(二)施工平面圖和分區詳圖,包括施工區域、施工區與航空器活動區的分隔位置、圍欄設置、臨時目視助航設施設置、堆料場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和人員通行路線和進出道口等;
(三)影響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響跑道和滑行道標志和燈光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志、助航燈光的調整說明和調整圖;
(六)對跑道端安全區、無障礙物區和其他凈空限制面的保護措施,包括對施工設備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響導航設施正常工作的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對車輛燈光和標識的要求;
(九)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進入飛行區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對溝渠和坑洞的覆蓋要求;
(十二)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對無線電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線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發生改變或被堵塞時,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員的程序和補救措施;
(十五)開挖施工時對電纜、輸油管道、給排水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位置的確定和保護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關方的代表姓名和聯系電話;
(十七)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駕駛員的培訓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發布程序、內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檢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對施工圖設計和招標文件中應當遵守的有關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內容進行審查;
(二)在施工前,召開由相關單位和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落實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三)與建設單位簽定安全責任書。工程建設單位為機場管理機構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建立由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代表組成的協調工作制度,并確保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關單位聯系人和電話信息準確無誤;
(五)每周或者視情召開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協調施工活動。在跑道、滑行道進行的機場不停航施工,應當每日召開一次協調會;
(六)對施工單位的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七)對施工單位遵守機場管理機構所制定的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的管理規定以及車輛燈光、標識顏色是否符合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
(八)經常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百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當: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確保所有施工人員熟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備兩名接受過機場安全培訓的施工安全檢查員負責現場監督,并采用設置旗幟、路障、臨時圍欄或配備護衛人員等方式,將施工人員和車輛的活動限制在施工區域內。
第二節不停航施工的批準程序
第二百三十條在機場內進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批。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機場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行時刻、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百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機場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
(三)施工組織管理方案及附圖;
(四)各類應急預案;
(五)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行時刻、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百三十三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條機場不停航施工經批準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駐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發布航行通告。
涉及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更改的,資料生效后,方可開始施工;不涉及機場飛行程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等更改的,通告發布七天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三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米以內的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第二百三十六條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75 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的任何施工作業,在航空器起飛、著陸前半小時,施工單位應當完成清理施工現場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實溝坑,將施工人員、機具、車輛全部撤離施工區域。
第二百三十七條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區域進行施工的,施工機具、車輛的高度以及起重機懸臂作業高度不得穿透障礙物限制面。在跑道兩側升降帶內進行施工的,施工機具、車輛、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機懸臂作業高度不得穿透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施工機具、車輛的高度不得超過兩米,并盡可能縮小施工區域。
第二百三十八條在滑行道、機坪道面邊以外進行施工的,當有航空器通過時,滑行道中線或機位滑行道中線至物體的最小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存在影響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設備、人員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發動機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體。
第二百三十九條臨時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關閉標志。已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燈光不得開啟。被關閉區域的進口處應當設置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燈光標志。
第二百四十條在機坪區域進行施工的,對不適宜于航空器活動的區域,必須設置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燈光標志。
第二百四十一條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內移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或修改相應的燈光及標志。
第二百四十二條施工區域與航空器活動區應當有明確而清晰的分隔,如設立施工臨時圍欄或其他醒目隔離設施。圍欄應當能夠承受航空器吹襲。圍欄上應當設旗幟標志,夜晚應當予以照明。
第二百四十三條施工區域內的地下電纜和各種管線應當設置醒目標識。施工作業不得對電纜和管線造成損壞。
第二百四十四條在施工期間,應當定期實施檢查,保持各種臨時標志、標志物清晰有效,臨時燈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動區附近的臨時標志物、標記牌和燈具應當易折,并盡可能接近地面。
第二百四十五條鄰近跑道端安全區和升降帶平整區的開挖明溝和施工材料堆放處,必須用紅色或桔黃色小旗標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見度天氣和夜間,還應當加設紅色恒定燈光。
第二百四十六條未經機場消防管理部門批準,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電、氣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第二百四十七條在導航臺附近進行施工的,應當事先評估施工活動對導航臺的影響。因施工需要關閉導航臺或調整儀表進近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批準手續,并在正式實施前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四十八條施工期間,應當保護好導航設施臨界區、敏感區的場地。航空器運行時,任何車輛、人員不得進入臨界區、敏感區。不得使用可能對導航設施或航空器通信產生干擾的電氣設備。
第二百四十九條易飄浮的物體、堆放的材料應當加以遮蓋,防止被風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五十條在航班間隙或航班結束后進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須對該施工區域進行全面清潔。施工車輛和人員的進出路線穿越航空器開放使用區域,應當對穿越區域進行不間斷檢查。發現道面污染時,應當及時清潔。
第二百五十一條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暢造成飛行區被淹沒。
第二百五十二條因施工而影響機場消防、應急救援通道和集結點正常使用時,應當采取臨時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進入飛行區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申辦通行證(包括車輛通行證)。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出入口時,應當接受檢查。飛行區施工臨時設置的大門應當符合安全保衛的有關規定。
施工人員和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出施工區域。因臨時進出施工區域,駕駛員沒有經過培訓的車輛,應當由持有場內車駕駛證的機場管理機構人員全程引領。
第二百五十四條進入飛行區的施工車輛頂部應當設置黃色旋轉燈標,并應當處于開啟狀態。
第二百五十五條施工車輛、機具的停放區域和堆料場的設置不得阻擋機場管制塔臺對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觀察視線,也不得遮擋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燈光、標記牌,并不得超過凈空限制面。
第二百五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與機場現場指揮機構建立可靠的通訊聯系。施工期間應當派施工安全檢查員現場值守和檢查,并負責守聽。安全檢查員必須經過無線電通信培訓,熟悉通信程序。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應安全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條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準書。
第二百五十八條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程序、應急預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油料供應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航空油料供應特有工種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資格證書,并持續有效。
第二百六十條航空油料供應設施設備的采購、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滿足安全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航空油料供應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至少每年對本單位的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節 運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對航空油料供應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百六十三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建立油料質量監控體系,制定在接收、中轉、儲存、發出、加注、檢驗及摻配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程序、質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定》等規定和標準。
第二百六十四條航空器加油作業應當符合《飛機加油安全規范》的要求。
運油車、加(抽)油車的性能、狀況應當符合民航專用設備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配備與業務量相適應的航空油料計量、監測設施設備。計量、監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驗合格。
航空油料的計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六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安部《作業場所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規定》和民航有關規章,在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內和設施上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正常、有效。
第二百六十七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百六十八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在禁火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火警報警電話等標志。
第二百六十九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制定特殊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以及進入含有有害氣體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間內進行特殊作業,應當按規定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按照規定的程序、操作要求進行作業。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作業。
第二百七十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內和設施上設置相應的防爆、防靜電、防雷擊設備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條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內的電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裝置的使用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條在航空油料供應場所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保證航空油料供應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制定航空油料供應場所的安全保衛和出入管理規定,并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任何人員和車輛進出航空油料供應場所,應當遵守安全保衛和出入管理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環境和條件,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采取防護措施。員工上崗時必須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設施設備必須安裝防護裝置。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積水,應當通過污水處理等凈化設施進行處理。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廢油的排放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跑、冒、滴、漏的油品應當及時回收,不得直接沖洗到生產作業單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質等應當集中處理。民用航空油料儲存運輸容器的清洗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 應急處置
第二百七十七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二百七十八條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質量導致的飛行事故;
(二)火災、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錯油;
(五)加油過程中加油膠管(接頭)爆裂;
(六)拉壞航空器(加油車)加油接頭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員傷亡事故;
(八)其他突發事件。
第二百七十九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
(一)制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和裝備;
(三)生產作業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要油料設施、設備情況;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儲存數量;員工人數和排班情況;占地面積等;
(四)負責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負責人名冊、聯絡方式和電話;
(五)應急處置程序、處置方案;
(六)緊急疏散及警戒設置;
(七)社會支援與協助措施等。
第二百八十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在演練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二百八十一條航空油料供應場所突發緊急事件時,生產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單位以及機場管理機構報告,視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百八十二條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垃圾、廢棄物等,減輕對環境的破壞。
第十二章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機場運行安全信息。運行安全信息包括機場使用細則資料的變更、安全生產建議、影響運行安全的事件或隱患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四條發生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事件或隱患時,各運行保障單位均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二百八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產運營信息,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和服務。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運行保障單位均有免費提供信息的義務及使用信息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將免費獲得的信息用于商業經營。
第二百八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機場運行信息平臺。航空運輸企業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航班計劃、航班動態等信息,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機場的實際需要加以整理后發布,保證各生產保障單位、旅客和機場其他用戶及時獲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節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包括航行資料報告制度、日常通報制度、快報制度和月報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條航行資料報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當機場飛行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駐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航行資料。對可預見或事先有計劃的資料更改,應當按《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中的有關規定提前提供;對不可預見的臨時性的資料,應當及時提供。
(一)《機場使用細則》中的機場資料發生變更;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部分的關閉、恢復或運行限制發生變化;
(三)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數量、運行限制及物理特性發生變化;
(四)跑道、滑行道、機坪道面標志線、標記牌發生變化;
(五)助航燈光設施、風斗發生變化;
(六)登機橋數量發生變化;
(七)飛行區和障礙物限制面內影響飛行安全的障礙物的增加、排除或變動,障礙燈發生變化;
(八)飛行區內不停航施工的開工和計劃完工時間、每日施工開始和結束時間、施工區域的安全標志和燈光的設置發生變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級發生變化(不含臨時的變化);
(十)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設備發生變化;
(十一)其他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發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九條日常通報制度的要求如下:
發現可能影響航空器正常和安全運行的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塔臺管制員)通報。
(一)跑道、滑行道或機坪道面破損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有積雪、雪漿或結冰;
(三)跑道摩擦系數低于標準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積雪或者結冰而不開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機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機坪上有液體化學物質;
(六)飛行區內有臨時性障礙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車輛等;
(七)發現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發現有航空器提前接地、沖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跡;
(九)目視助航設施(包括助航燈光、標記牌、風斗、障礙燈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發生變化;
(十一)凈空保護區內發現新的障礙物、升空物體和影響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
(十二)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
(十三)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群活動;
(十四)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
第二百九十條快報制度的要求如下: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以快報形式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一)因機場飛行區保障原因造成飛行事故、飛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二)機場實施應急救援;
(三)非法干擾事件;
(四)航空器遭鳥擊(包括航空器受損和沒有受損);
(五)跑道、滑行道或機坪因道面拱起、損壞而臨時關閉搶修;
(六)因積雪或者結冰而不開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機坪;
(七)跑道摩擦系數低于標準要求的最低值;
(八)飛行區內有臨時性障礙物而影響機場運行,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車輛等;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發生變化;
(十)發現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十一)凈空保護區內發現新的障礙物、升空物體和影響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
(十二)航空器與航空器、車輛、設備、堆放物等發生碰撞;
(十三)外來物打壞航空器機身、發動機或扎破輪胎;
(十四)航空器、車輛、人員及動物侵入跑道;
(十五)機場供電、目視助航設施(包括助航燈光、標記牌、風斗、障礙燈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
(十六)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
(十七)航空器滑行錯誤、落錯跑道, 發現有航空器提前接地、沖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跡;
(十八)航站樓弱電系統運行出現故障或運行不正常;
(十九)其他運行不正常情況。
第二百九十一條快報中應當說明事件發生的經過、擬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事件處理完成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原因分析及處理結果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將機場運行安全情況以月報形式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月報應當包括:
(一)當月內快報的全部內容;
(二)機場使用許可證的頒發、變更情況;
(三)跑道、滑行道、機坪全部或部分臨時關閉和重新開放使用的情況;
(四)跑道、滑行道、機坪、供電、目視助航設施、消防救援、驅鳥、通信、導航、氣象、雷達等保障設施的變化情況,包括擴建、新增、更新改造等;
(五)不停航施工進展情況;
(六)新增或查處超高障礙物的情況;
(七)應急救援出動或演練情況。
第二百九十三條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發生不安全事件,或發現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時,應當通報機場管理機構并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四條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獲知飛行員反映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運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五條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每周向民航局報告機場運行情況,報告應當抄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內容包括快報和月報所包含的內容,以及機場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貨運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百九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進行巡視檢查、檢測、報告、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的,或在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修復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七條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各自的有關機場運行安全的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持設施設備的持續適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八條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各駐場單位未遵守手冊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正常運營所制定的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管理規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九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濫用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合法權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機場開放使用范圍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各駐場單位使用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局認可的民航專用設備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二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組織員工培訓和考核,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手冊,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四章第一節的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未履行飛行區設施設備維護職責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塔臺管制員許可,人員、車輛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三百零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第四節的要求進行跑道摩擦系數測試及維護,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九十九條要求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行實施全天動態檢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職責,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動物侵入,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使機場運行安全受到影響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百一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職責,而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一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機場施工管理規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規定和機場施工管理規定落實施工管理工作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機場管理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一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要求,未經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管理局批準,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一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要求,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應的相關資質證書和許可證書,擅自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一十四條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百六十條的要求,航空油料供應設施設備和航空油料供應特種設備未經驗收、檢驗或者檢測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航空油料供應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一十五條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一章第二節運行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油料運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一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二章的要求履行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和發布義務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百一十七條本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民航總局2000年12月18日頒布的《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97號)同時廢止。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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