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財金〔2019〕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委、局)、林草局,各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林草局: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將《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按程序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報告,并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林草局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農業保險作為分散農業生產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對推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改進農村社會治理、保障農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推動農業保險發展,不斷健全農業保險政策體系,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業保險發展仍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與服務“三農”的實際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為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打贏脫貧攻堅戰,立足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適應世貿組織規則、保護農民利益、支持農業發展和“擴面、增品、提標”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政策,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優化農業保險運行機制,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領域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更好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通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為農業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市場運作。與農業保險發展內在規律相適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強化創新引領,發揮好保險機構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自主性和創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意愿,不得強迫、限制其參加農業保險。結合實際探索符合不同地區特點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充分調動農業保險各參與方的積極性。
協同推進。加強協同配合,統籌兼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既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經濟補償和風險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農村社會治理,共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運行規范、基礎完備,與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階段相適應、與農戶風險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與地方分工負責的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稻谷、小麥、玉米3大主糧作物農業保險覆蓋率達到70%以上,收入保險成為我國農業保險的重要險種,農業保險深度(保費/第一產業增加值)達到1%,農業保險密度(保費/農業從業人口)達到500元/人。
到2030年,農業保險持續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總體發展基本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實現補貼有效率、產業有保障、農民得實惠、機構可持續的多贏格局。
二、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
(四)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改革試點,在增強農業保險產品內在吸引力的基礎上,結合實施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穩步擴大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糧食安全的大宗農產品保險覆蓋面,提高小農戶農業保險投保率,實現愿保盡保。探索依托養殖企業和規模養殖場(戶)創新養殖保險模式和財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險機構開展養殖保險的積極性。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逐步提高其占農業保險的比重。適時調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險制度,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五)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成本變動,建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動態調整機制,在覆蓋農業生產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礎上,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進稻谷、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推動農業保險“保價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災害和市場變動雙重風險。穩妥有序推進收入保險,促進農戶收入穩定。
(六)拓寬農業保險服務領域。滿足多元化的風險保障需求,探索構建涵蓋財政補貼基本險、商業險和附加險等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穩步推廣指數保險、區域產量保險、涉農保險,探索開展一攬子綜合險,將農機大棚、農房倉庫等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納入保障范圍。開發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產品。創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農產品質量險。支持開展農民短期意外傷害險。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業對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險服務。將農業保險納入農業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充分發揮保險在事前風險防預、事中風險控制、事后理賠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落實便民惠民舉措。落實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切實維護投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權,推動農業保險條款通俗化、標準化。保險機構要做到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監管要求“五公開”,做到定損到戶、理賠到戶,不惜賠、不拖賠,切實提高承保理賠效率,健全科學精準高效的查勘定損機制。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損失核定委員會,鼓勵保險機構實行無賠款優待政策。
三、優化農業保險運行機制
(八)明晰政府與市場邊界。地方各級政府不參與農業保險的具體經營。在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產品開發、精算定價、承保理賠等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通過給予必要的保費補貼、大災賠付、提供信息數據等支持,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基層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九)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增強保險機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能力。增加農業再保險供給,擴大農業再保險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險體系和分保機制。合理界定保險機構與再保險機構的市場定位,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十)清理規范農業保險市場。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監管,對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保險機構,依法予以處理,實行失信聯合懲戒。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降低農業保險運行成本,加大對保險機構資本不實、大災風險安排不足、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處罰力度,對未達到基本經營要求、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保險機構,堅決依法清退出農業保險市場。
(十一)鼓勵探索開展“農業保險+”。建立健全保險機構與災害預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擴大“保險+期貨”試點,探索“訂單農業+保險+期貨(權)”試點。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通過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緩解農戶“貸款難、貸款貴”問題。
四、加強農業保險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完善保險條款和費率擬訂機制。加強農業保險風險區劃研究,構建農業生產風險地圖,發布農業保險純風險損失費率,研究制定主要農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藍子”品種和森林草原保險示范性條款,為保險機構產品開發、費率調整提供技術支持。建立科學的保險費率擬訂和動態調整機制,實現基于地區風險的差異化定價,真實反映農業生產風險狀況。
(十三)加強農業保險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升農業保險信息化水平。逐步整合財政、農業農村、保險監督管理、林業草原等部門以及保險機構的涉農數據和信息,動態掌握參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相關情況,從源頭上防止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等行為。
(十四)優化保險機構布局。支持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基層服務體系,切實改善保險服務。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在縣級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招投標辦法,加強對保險機構的規范管理。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以服務能力為導向的保險機構招投標和動態考評制度。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可按規定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十五)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強化保險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堅持審慎經營,提升風險預警、識別、管控能力,加大預防投入,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督促保險機構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償付能力管理,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加強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細化完善內控體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
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十六)強化協同配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財政部會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國家林草局等部門成立農業保險工作小組,統籌規劃、協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省級黨委和政府要組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財政部門牽頭,農業農村、保險監管和林業草原等部門參與的農業保險工作小組, 確定本地區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政策和重點,統籌推進農業保險工作。
(十七)加大政策扶持。優化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農業保險補貼方式,加強農業保險與相關財政補貼政策的統籌銜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重點支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以及深度貧困地區,并逐步向保障市場風險傾斜。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中央財政實施以獎代補予以支持。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在制定行業規劃和相關政策時,要注重引導和扶持農業保險發展,促進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產品創新,鼓勵和引導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保,幫助保險機構有效識別防范農業風險。
(十八)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深化農業保險領域“放管服”改革,健全農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研究設立農業保險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作用。加大農業保險領域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檢查機制,充分利用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