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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1-3-23
    2. 【標題】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3. 【發文號】令2021年第30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wuhan.gov.cn/zwgk/xxgk/zfwj/zfgz/202104/t20210401_1659976.shtml

    7. 【法規全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政府令第308號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程用文

    2021年3月23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號)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確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重要標尺規范行政行為,進一步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保障和服務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對現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和研究,決定對13件市人民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5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對《武漢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中的“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修改為“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省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

    二、對《武漢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臨街非經營性單位免費開放廁所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合同,明確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廁所、由城市管理部門提供運營補貼等相關權利義務的內容;其增加的運行和維護費用由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三、對《武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制訂文明施工方案,組織完成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

    (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施工現場員工宿舍、食堂、廁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四、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修改為“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未續訂但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五、對《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業主大會成立后,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并同時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修改為“業主大會成立后,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同時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前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六、對《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統一監督管理。”

    (三)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四)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并在資質證書規定范圍內組織生產。”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本市三環線以內不得設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站點。”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七)刪去第十六條。

    (八)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七、對《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八、對《武漢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刪去第十四條。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將第五項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十六條”。

    (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記錄、報送餐廚廢棄物臺帳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存放餐廚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相混合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對《武漢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六條中的“資質等級”統一修改為“等級”。

    (二)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三)刪去第二十六條。

    十、對《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居住登記時間滿半年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領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可以到登記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申請。”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日內持居住證及身份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或者憑居住證及身份證通過互聯網等方式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五)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手續時,需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十一、對《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組織施工單位制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監督方案的實施;”

    (二)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十二、對《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對本市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按照國家標準查驗申請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的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國家3C認證證書、銷售發票等信息,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錄入登記管理系統,及時登記上牌。未獲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登記上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并將在本市銷售且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信息,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信息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的,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可以依法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當場予以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和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配發電子標識芯片,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和財產安全提供保障。”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當通過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或者在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系通過國家3C認證的產品,可以在本市登記上牌。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符合條件的車輛。消費者購買或發現違反國家標準的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的車輛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項。

    十三、對《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與經過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處置合同。”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修改為“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擁有適度數量規模的自有運輸車輛,均取得道路運輸證;”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上述13件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四、對以下5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武漢市集體合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管理規定

    (200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管理,推廣使用節水設施,提高水利用效率,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武漢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計量儀表、水重復利用設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本規定所稱水重復利用設施包括循環用水設施、回用水設施、串聯用水設施和中水設施等。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節水監管機構)承擔本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節水監管機構)承擔本轄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建設項目用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其采用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優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節水監管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信息。

    節水設備和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七條  居民住宅應當分戶安裝經法定技術機構首檢合格的用水計量儀表。

    非居民用水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裝內部用水計量儀表,二級水表計量率不得低于90%。

    第八條  建設項目中的設施、設備以水為介質進行間接冷卻的,其間接冷卻水不得直接排放,應當配套建設間接冷卻水循環用水設施,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不得低于95%。

    第九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回用水設施或者串聯用水設施等水重復利用設施;使用蒸汽鍋爐的,應當配套建設鍋爐蒸汽冷凝水回用設施。

    工業企業單位產品取水量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取水定額標準。

    第十條  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且日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以及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校園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鼓勵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及其它民用建筑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娛樂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水循環利用設施。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區域性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灌溉設施;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進行灌溉。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國家、省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要求進行節水設施設計的審查。節水設施設計內容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同時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節水設施的建設和驗收情況的說明。

    第十五條  節水監管機構應當鼓勵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對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進行節水的,節水監管機構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節水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節水措施和方案,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的,由節水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其整改期間的用水計劃按照同行業先進水平予以確定。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省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罰款;其整改期間的用水計劃按照同行業先進水平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娛樂設施建設項目未安裝節水設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節水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整改期間的用水計劃按照同行業先進水平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建設、產品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節水監管機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2010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根據201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廁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01號令)、《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城市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是指設置于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和商業、民用建筑,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是本區公廁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廁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旅游、環保、水務、園林、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廁管理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公廁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廁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以區為主、建改并重、方便實用、環保節能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設置公廁:

    (一)城市道路兩側;

    (二)車站、港口、機場、大型停車場、加油站、醫院、體育、文化、教育場館、會議展覽場館、影劇院、廣場、公園、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

    (三)具有一定規模的商品交易和商業服務場所;

    (四)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住宅小區。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按照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原建設部制發的《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公廁設置規劃,納入本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城市道路兩側設置的公廁,由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廁設置規劃,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兩側公廁的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場所等建設工程的配套公廁,由建設單位設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范和標準,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按照公廁設置規劃要求應當配套建設公廁的,市規劃管理行政部門在審批相關建設規劃時,應當在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后,將配建公廁列入相關審批事項。

    已建成的公共場所、商品交易和商業服務場所無配套公廁的,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設置。

    第九條  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活動時,活動場所內及附近沒有公廁或者現有公廁不能滿足用廁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環保移動公廁,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撤除。

    前款所列活動的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活動舉辦地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新建獨立式公廁,應當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二類以上(含二類)公廁規劃和設計標準執行,其中大型文化娛樂、會展及商業場所、公園、旅游景區、廣場、體育、教育場館、機場、一等(級)以上車站和港口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以及國家級開發區內的公廁,應當符合一類公廁的標準。

    第十一條  公廁的建設應當采用衛生、實用、節能、防臭的技術和設備。

    公廁地面、蹲臺面、便器的設置應當方便老年人、兒童和婦女使用,并按照規定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二條  公廁應當實現糞便排放無害化。

    現有儲糞池公廁,具備排入污水管網條件的,應當及時改造為化糞池公廁,公廁污水應當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對儲糞池內糞便進行收集和運輸,交由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公廁周圍進行工程項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糞便清運通道。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廁。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拆一還一的要求,與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簽訂公廁拆遷還建協議。建設單位根據拆遷還建協議提出還建方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廁導向牌、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指引標志應當鮮明、準確、完好,方便公眾使用。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訂并公布本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標準,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公廁的保潔和維護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

    (一)城市道路兩側設置的公廁,由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商品交易和商業服務場所設置的公廁,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服務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廁,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墻面保持整潔、完好,無亂貼亂畫;

    (二)廁內設施設備齊全、完好、干凈,管道暢通、無堵塞;

    (三)廁內無蛆、無蛛網、基本無異味;

    (四)便器內無積便、尿堿,儲糞池無漫溢;

    (五)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煙頭、紙屑等雜物;

    (六)按照規定進行消毒處理;

    (七)公廁占地范圍內清潔衛生、綠化配套,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公廁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公廁的相應位置設置公廁標志,保持公廁標志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并在廁內明示監督電話、服務標準和保潔維護單位名稱。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障公廁的水、電供應,不得擅自停止水、電供應,影響公廁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公廁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其保潔和維護費用由區人民政府承擔,列入區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財政補助。

    公共場所在開放時間內,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設置的公廁;商品交易和商業服務場所在其經營服務時間內,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設置的公廁。

    公廁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單位和經營單位的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在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段,鼓勵臨街的非經營性單位將其內設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或者由其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設置環保移動廁所。

    臨街非經營性單位免費開放廁所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合同,明確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廁所、由城市管理部門提供運營補貼等相關權利義務的內容;其增加的運行和維護費用由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以及接受政府補助的公廁,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

    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臨時停用的,責任人應當公示停用期限。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事先告知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修復。除水、電設施故障外,一般應當在24小時內排除故障,恢復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廁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墻壁、設施上涂抹、刻畫、張貼;

    (二)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雜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的,其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保證公廁正常使用。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公廁定期進行巡查,發現公廁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督促其責任人及時維修,保證公廁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廁保潔和維護工作的考評制度。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公廁,將其保潔和維護工作納入全市城市綜合管理考評體系予以考評。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依法屬于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配套建設或者設置公廁,擅自拆除、損壞、占用、封閉公廁,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等行為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有儲糞池公廁有條件改造為化糞池公廁而未改造的,責令限期改造;

    (二)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活動時,舉辦單位未按照要求設置環保移動公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代為設置,代為設置的費用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根據2010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建筑物及構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裝修工程,城市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筑物及構筑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現場作業環境,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減少對周邊環境及市容環境衛生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區建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環保、公安、國土規劃、水務、園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設單位負總責。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文明施工的相關責任,并為前述單位進行文明施工創造條件。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應當有效協調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所需費用按照規定計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明確責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監理單位對文明施工負監督責任,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審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詢前款規定資料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施工方案,組織完成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

    第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施工現場范圍內組織施工。

    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擴大施工場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城管、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因施工造成施工現場周邊道路、園林等市政基礎設施損毀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置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應當全面、詳細、準確。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及責任單位名稱應當在工地圍擋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影響交通的,還應當公示交通恢復時間和咨詢投訴電話。超期限、超范圍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98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工地辦公區、作業區、生活區應當合理規劃,分開設置。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進出道口,大門要采用封閉門扇。進出道口和工地內道路、材料堆放場地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能滿足載重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應當設置固定圍擋,并提倡采用新型環保材料。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和刷新,保證其牢固、整潔、美觀。

    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等周邊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高度應當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高度應當不低于2米。成片建設的小區內,各施工單位工地間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原則上按照前款標準統一設置圍擋,特殊情況經建設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按照工程進度分段設置。施工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可以采用臨時圍擋,但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工地污水、泥土不外溢污染路面。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至2層以上(含2層)時,應當采用防護網進行封閉,封閉應當高于作業面且同步進行。采用提升或者滑模板等工藝施工的,可以按照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封閉。防護網應當整潔、牢固、無破損。

    第十四條 施工機具設備及建筑材料按照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分類堆放。堆放的建筑材料應當設置標志牌,標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禁止在圍擋外或者依托圍墻堆放渣土和建筑材料。

    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專人保管;其使用、存儲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先進工藝和設備施工,減少對環境的破壞。施工現場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一)施工進出道口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禁止車輛帶泥及渣土上路。施工現場應當配置專職保潔員,負責工地和進出道口的保潔。

    (二)施工產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承運單位,按照核準的數量和運輸線路、時間、傾倒地點進行處置。運輸流體、砂石、渣土等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時,必須采用密封車輛運輸,禁止沿途漏撒。

    (三)粉灰質建筑材料應當入庫存放。現場拌和粉灰質建筑材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中心城區建設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四)施工現場應當定期灑水壓塵。裸露泥土在1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簡易植物綠化覆蓋;不足1個月的,可以采取防塵網(布)覆蓋。

    (五)建筑物、構筑物內的建筑垃圾應當采用相應容器或者管道清運,禁止凌空拋灑。

    (六)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對施工污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禁止向飲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避免大面積積水。

    第十七條 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由拆遷業主負總責,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具體負責。

    第十八條 房屋拆除工程開工之前,拆除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組織完成拆除工程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建設,必須按照規定設置臨時圍擋。拆除施工完成后,由拆遷業主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設置圍擋,并對施工現場進出道口進行固化處理。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除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禁止高空拋擲物料和建筑垃圾。風力達到4級(含4級)以上,或者遇雷雨、冰雪天氣時,禁止房屋拆除施工。采用爆破拆除的,起爆前后應當采取噴水或者在各樓層板設置盛水袋等降塵措施。

    第二十條 拆除的廢棄材料、構件、桿件以及建筑垃圾必須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分類集中堆放。禁止在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各類拆除廢棄物,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高度。

    第二十一條 拆除施工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運拆除的廢舊材料和建筑等各種垃圾,生活垃圾應當隨時清運。清運垃圾時,應當先灑水噴淋壓塵,禁止車輛帶泥及渣土上路。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采取消聲、減振、降噪等措施。運輸車輛進出工地禁止鳴笛,裝卸材料應當做到輕拿輕放。

    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和其他需要安靜環境的地區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由于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通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三條 建造臨時生活設施必須符合消防要求。臨時房屋的結構強度及穩定性必須符合安全和使用標準,宿舍墻壁和屋頂宜使用保溫隔熱材料或者采用有效的保溫隔熱措施,鼓勵使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禁止利用施工圍擋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者設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員工宿舍、食堂、廁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第二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可能給周邊單位和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盡可能滿足其合理要求;需要停水、停電、停氣、中斷交通的,應當經有關單位和部門批準或者同意,并事先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詳盡的交通組織方案,報相關部門審查批準。

    不能完全斷絕交通的施工現場,應當合理設定行人和車輛通行的路口與行徑。行人通道及車輛進出道口應當設置醒目的導向和警示標志;在人流、車流密集道口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協助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工地周邊交通秩序,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圍擋和出入口的整潔、美觀。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市政道路橋梁建設工程應當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余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場清。

    第二十七條 市、區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應當予以核實,屬于建設行政部門主管范圍的,應當及時查處;屬于其他部門主管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建設行政部門所屬的文明施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導、服務和培訓,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對建設工地進行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文明施工管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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