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轄區內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安全狀況、設施完好程度、正確使用和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防止設施的損壞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更新、拆除等情況進行核查,建立動態數據庫。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核查情況報送市體育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體育主管部門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服務平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途徑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目錄,提供體育健身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定期對縣區體育主管部門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設施、撥付維護和管理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接收方對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管理、維護不善,導致場地、器材損壞嚴重的,應當及時修復、完善,經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繼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接收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維護的;
(三)室外公共健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設立警示標志并及時組織維修或者拆除的;
(四)室外公共健身設施超出安全使用壽命期不及時拆除的;
(五)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六)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室外公共健身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接收方,是指接收并負責維護和管理配建在所轄區域內的室外公共健身設施的組織和單位,主要包括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機關、企事業單位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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