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車位/百座
25
二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
車位/百座
25
三類(娛樂性體育設施)
車位/100㎡建筑面積
30
學校
幼兒園
車位/100師生
15
小學
車位/100師生
15
中學
車位/100師生
80
大中專院校
車位/100師生
80
游覽場所
主題公園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3
城市公園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2
旅游區、度假村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2
工業
生產車間、庫房
車位/100㎡建筑面積
2
配套管理用房
車位/100㎡建筑面積
2
物流倉儲
車位/100㎡建筑面積
2
注:(1)停車場非機動車位用地面積計算按照地面停車位大于等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車位大于等于2平方米/位。
(2)居住區內非機動車地面停車比率不宜大于50%(即宜有一半以上的配套非機動車停車位設置在室內或地下室)。
表5:其他車型折合成小型車車位或者自行車車位的換算值
車型
車位換算值
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
0.4
三輪摩托車
0.6
微型車
0.6
小型車
1
中型車
1.2
大型車
2
鉸接車
4
非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
2
自行車
1
三輪車
3
人力板車或者畜力車
1.5
第四十六條 居住區配套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商業配套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大于等于10%。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建設大門、門衛室等永久性建(構)筑物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設置有大門、門衛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大門門衛室作為建設工程組成部分,其建筑面積、建筑密度應當計入項目容積率及建筑密度。
(二)建設項目的大門、門衛室設計應當體現“使用便利、建筑美觀”的原則,每個車行及人行出入口只能設置1個大門、門衛室。
(三)大門應當按照圍墻要求退道路紅線、用地界線,建筑基地不得超過用地紅線范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大門,應當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密度。
(四)門衛室應當結合出入口相鄰的規劃建筑整體設置,建筑位置應當在建筑控制線內建設。確實需要獨立設置的門衛室,應當按照圍墻要求退道路紅線、用地界線,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平方米,其中工業項目小于等于20平方米,且其建筑基地不得超過用地紅線范圍。獨立設置的門衛室建筑面積大于上述規定面積的,應當按照建筑要求退讓道路紅線、用地界線。
(五)獨立設置的門衛室建筑高度不得大于5米,結合其他建筑設置的門衛室建筑高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容積率:
門衛室建筑層高小于等于5米的,按照門衛室建筑自然層數1層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門衛室建筑層高大于5米小于等于7米的,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按照建筑面積2倍計算容積率;門衛室建筑層高大于7米的,按照建筑面積3倍計算容積率,同時,按照每增加3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計算容積率。
(六)軍事設施、監獄、涉密單位等對大門、門衛室的建設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綠色建筑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已完成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的建設項目,仍按照原批準執行。已獲取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者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已獲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的附錄與本規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錄
一、地段劃分
1.舊區
(1)指勝利路、東堤路、文昌路西段、東環路南段、燎原路、南二環路、城站路、龍屯新道、柳太路南段、潭中西路、北雀路圍合的區域,以及拉堡鎮、雒容鎮老鎮區范圍。
(2)該區域外現狀建筑密度大于35%或者容積率大于1.5的區域也可以視為舊區。(臨時建筑、違法建筑、簡易結構建筑、鋼架棚、搭蓋等不計入統計指標內)
2.新區
(1)指城市規劃區內舊區范圍以外的區域。
(2)舊區范圍內現狀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且容積率小于等于1.5的區域也可以視為新區。
3.舊城保護區
指蓮塘路、五一路、文惠路、榮軍路北段、屏山大道西段、飛鵝路東段、紅光路北段、紅光橋圍合的區域。
二、名詞解釋
1.容積率——指在一定地塊范圍內,有關建筑面積總和與建設基地凈用地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凈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綠地率——指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凈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4.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非住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1米且建筑層數為1-3層的低層住宅建筑。
5.多層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層數分為兩類,多層建筑Ⅰ類為高度大于11米、小于等于27米且建筑層數為4-6層的住宅建筑,多層建筑Ⅱ類為高度大于27米、小于等于36米且建筑層數為7-9層的住宅建筑。
6.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層數分為兩類,高層建筑Ⅰ類為高度大于36米、小于等于54米且建筑層數為10-18層的住宅建筑,高層建筑Ⅱ類為高度大于54米、小于等于80米且建筑層數為19-26層的住宅建筑。
7.超高層建筑——指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
8.陽臺——指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者欄板,可以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陽臺按照結構形式劃分為凸陽臺、凹陽臺和凸凹復合型陽臺(以下簡稱復合型陽臺)三種基本類型。凸陽臺為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凹陽臺為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當陽臺由凸凹兩部分構成的,為復合型陽臺。
9.凸窗(飄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
凹窗——指窗外邊線與外墻在同一軸線,窗主體向建筑內凹的窗戶。
10.設備平臺——指供空調外機、熱水機組等設備擱置、檢修且與建筑內部空間及陽臺空間無出入口連通的對外敞開的室外空間。
11.商業建筑——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以及飲食等服務業的建筑。
12.商住綜合樓——指商業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3.裙樓——指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屬建筑。
14.消防間距——指有關防火規范規定的最小防火間距。
15.建筑保護——指對文物建筑、革命歷史建筑及其它有紀念意義或者保留價值的建筑的保護。
16.經營性用房——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房,如開設餐飲、網吧、小區會所和商業辦公、文化娛樂等用途的用房。
17.山墻面——指建筑中面寬不大于25米的短邊,系建筑次要朝向。建筑山墻面上一般不得開窗、挑陽臺,僅考慮設置透氣高窗,且窗洞尺寸不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當不小于1.8米;開設有臥室、客廳、餐廳、廚房等主要窗戶的,應當視為建筑主要朝向或者主要采光面。
三、計算規則:
1.建筑基地面積計算
建筑基地的面積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劃定用地范圍的面積為準;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和河道保護范圍、城市預留發展用地等的面積不計入。
2.建筑間距計算
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按照兩幢建筑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計算。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建筑間距按照自屋脊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建筑的外墻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計算。
3.建筑高度計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有女兒墻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墻頂。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
(3)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其高度在6米以內,且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面建筑面積1/8的,可以不計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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