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
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當前假釋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辦理假釋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對家庭有特殊困難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確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如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當地具備監管條件,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期,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不予假釋。
二、關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釋問題
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中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假釋后具備監管條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的假釋,應從嚴掌握。
三、關于老、殘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假釋,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四、關于執行原判有期徒刑1/2以上的起始時間的計算問題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的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五、關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限問題
對于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有適當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
六、關于對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后經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以及個別余刑1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罪犯。在司法實踐中,對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后經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釋;對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應由關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同級人民法院裁定。
七、關于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問題
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對于一次減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期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罪犯減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受上述間隔時間的限制。
八、關于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問題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施犯罪行為,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假釋,如果所犯新罪免除處罰的,收監執行自假釋之日起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須判處刑罰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新罪時,將原宣告的假釋撤銷,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