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向暉 ]——(2009-9-21) / 已閱35346次
農民工犯罪的成因與預防
楊向暉
摘 要:農民工是轉型期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由于社會體制、經濟發展、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原因,近年來,農民工犯罪數量日益增多,農民工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趨勢,農民工犯罪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闡述了農民工犯罪的基本特點,分析了農民工犯罪的成因,并就農民工犯罪的預防提出了一些粗淺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犯罪特點;成因;預防對策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改革開放以來,放寬了對農民進城的限制,允許農民到城市落戶。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走出家門,涌向城市,尋找新的就業門路,于是形成了大規模的“民工潮”。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我國農村累計向非農業轉移1.3億勞動力,且每年約增100萬—500萬人,預計今后20年超過3億。這數字令人憂心忡忡。在農民工進城為城市發展和工業化建設服務做出貢獻的同時,由于社會體制原因農民工的處境相當的困難,農民工社會犯罪呈上升趨勢,這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1]我國的農民工犯罪問題不是單純的人口流動或移民帶來的,而是與現代化、城市化、貧富分化等問題交結在一起,農民工問題是關系到社會的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如何認識農民工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預防、控制其犯罪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
一、農民工犯罪的現狀與特點
農民工是在我國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中,由于二元社會結構以及城鄉分割的政策制度原因所形成的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保留著農民身份而在城市從事著非農業勞動。雖然生活、工作在城市,卻從未在制度上被城市所接納,與城市居民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與權利。[2]由于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他們往往只能從事勞動強度大,工作環境差或具有危險性的工作,有時甚至處于失業、半失業狀態,他們在很多情況下被主流社會所忽視。這些原因導致農民工的犯罪案件逐漸增加。
農民工已成為公認的犯罪高發群體,犯罪數量日趨增多,犯罪形式日益多樣化,具體而言,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犯罪者的低齡化和低受教育程度
從犯罪的年齡和受教育程度上看,農民工犯罪呈低齡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趨勢。在犯罪的農民工中,19~25歲是流動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齡,占流動人口總數的46%,其次是年齡在26~35歲的流動人口,占到總數的36.3%,18歲以下的流動人口犯罪,占到總數的9.1%,而流動人口中絕大部分是農民工。[3]近年來,農民工犯罪的年齡呈低齡化發展趨向,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打工者隊伍。文化程度是一個人社會化程度的標志之一。盡管文化程度對社會個體是否犯罪的意義不具有絕對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確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個體對社會事物的接受和判別能力,進而制約對正常社會心理的適應和對社會規范的遵從深度。根據對廣州市流動人口的文化程度的情況調查,農民工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大部分集中在小學和初中階段,比例占到農民工犯罪者的75.6%;其次是在高中階段,占12%,文盲半文盲或技校、中專以上學歷的農民工犯罪者所占比例較少。[4]
(二)侵財型犯罪居多,犯罪標的額較小
從犯罪類型上看,高度集中在以獲得金錢和財物為目的的侵財型犯罪上。這是農民工和非農民工犯罪的顯著區別。農民工犯罪通常以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往往表現在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罪種中。據調查,在農民工犯罪人員中有78.4%實施的是侵財型犯罪,其中盜竊占62.6%,搶劫占13.3%,詐騙占2.5%。[5]這一犯罪特點與農民工工作不穩定、收入較低有很大關系。 據廣州市某監獄對其所關押的外來農民工的調查,有89.3%的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已失去了最起碼的是生活來源而被迫導致犯罪。如有的長期找不到工作,老板拒付或拖欠工資;有的工作繁重而工資又太低;有的患病或因工傷殘卻得不到應有的醫療補助等。
案件的標的數額較少,多以滿足自身或家人生活需要為主。大量案件都是偷盜一些生活用品,如衣服、食品、自行車之類,是職業犯罪分子通常所不為的。2000年2月1日《羊城晚報》報道:一個湖南籍打工者為了買點東西回家去給家人過年,竟為了1000元錢,殺死和他共住一處的兩個同鄉;2000年1月5日《北京晚報》報道:兩個曾以撿破爛為業的河北農民,為了弄點錢吃飯,竟在短短的三天里連殺5人,共搶得500元錢,他們殺的第一個人也是撿破爛者。
(三)犯罪具有明顯的“自救”性
從犯罪形式上看,農民工犯罪具有明顯的“自救”性特征。農民工的“自我救濟”式犯罪大多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糾集一幫同鄉兄弟去老板那里討工錢,遭拒絕時可能發生砸東西和打架斗毆的行為,嚴重者將構成侵害公私財產罪、或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二是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將工作單位的產品、原料、部件或生產工具偷出變賣“自我兌現工資”,構成盜竊罪。這就是一些農民工常常只偷本單位的東西而不偷其他單位和他人的東西的原因。三是以暴力對拖欠工資的老板及其家屬進行直接的報復,嚴重者常常釀成故意殺人、故意重傷以及搶劫、綁架等惡性案件。
二、農民工犯罪的成因
農民工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分析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開始認真地思考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農民工犯罪的原因十分復雜,是一個多層次、多成分的綜合體系。其中,既有個人因素,也有復雜的社會原因。它的發生是犯罪人在特定的情境中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導致農民工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經濟利益的高期望追求是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
對經濟利益的高期望追求是農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他們往往背井離鄉,抱著發財夢想的高期望值來到城市尋找就業出路,然而當現實與夢想有很大出入時,他們有的就易走上歧途。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農民工受到家鄉親人過高致富期望輿論的壓力,都認為到城市能掙大錢,因此而形成了過高的經濟目標,希望在城市發財致富而榮歸故里。然而事實并非所愿,他們忽視其自身文化素質以及城市政策制度,一味地追求高收入,欠缺實現經濟目標的合法手段,選擇借助非法手段謀取個人經濟利益,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農民進城后,在城市豐裕的物質和城市生活方式刺激下,無形地提高了自己對物質的期望目標。“起得比雞還早,睡得比貓還晚,干得比驢還累,吃得比豬還差。”這是不少文章對中國農民工生活狀況的“經典”描寫。如今常常被一些“憤怒青年”引申開來自嘲,后面還得加上一句:“賺得比民工還少。”農民工進城打工多是在建筑、運輸、服務等行業從事城市職工不愿意干的重體力勞動,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生活條件差,工資收入少,社會地位低,同時還有相當一部分人處于失業與辦實業狀態,有的甚至連基本生活需求也無法保證。在生存遇到危機的情況下,很容易鋌而走險。[6]任某是河北易縣農民,曾在北京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后被解雇沒地方住,沒工作,沒錢,實在堅持不下去了,想回老家,準備搶點錢回家用,結果搶錢時被抓住。這類案件還比較多,他們看上去老實巴交,多數是第一次犯案,“窮”,“好幾天沒有吃飯了,找不倒工作”,這是犯罪嫌疑人講的理由。
(二)心理失衡是農民工犯罪的直接原因
1、相對剝奪感——農民工犯罪的直接誘因
相對剝奪感是人們在比較中所產生的一種心理失衡狀態,當他們實際得到的和期待得到的之間、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時,就會產生相對剝奪感。社會學家認為,相對剝奪感是導致社會犯罪現象大量發生的重要因素。城市對農民工似乎有著“天生”的排斥心理和歧視性做法。一方面,由于經濟發展需要廉價的勞動力,需要農民工;另一方面,城市社會體系又拒收農民工,農民工不能和城市職工一樣同工同酬,享受各種社會福利和補貼,社會保障只是城市人的特權。農民工大多沒有固定的住所,職業穩定性差,生活窘迫,有的甚至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這些使他們普遍面臨著巨大的心理落差,承受著來自城市的被剝奪感。農民工深切地感受到強烈的城鄉差別和巨大的社會不平等,由此導致農民工普遍對城市存在仇視和反抗心理。[7]
2、心理歧視感——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
心理歧視感是指農民工進入城市后,面對城市文明和城市人的歧視所產生的自卑感,這使之進而尋求一種補償,不同的是這種補償在涉及犯罪方面往往是通過報復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農民工在城市受到各種歧視性待遇:戶籍、教育、人事、醫療、社會保障等制度對城市居民和農民工采取的是雙重標準,對前者多為保護,對后者多為限制,甚至有的制度如社會保障制度把農民工排斥在外。還有歧視性用工制度。另外,農民工在城市社會生活中也受到歧視:一是在公共場所遭受歧視。商店、執法人員對他們歧視對待,很多城市市民討厭、看不起農民工。另一類是個體歧視,受雇主歧視,不能得到善待。這些都增加了他們對城市小市民的不滿情緒。另外,農民工長年在外打工,只有春節或農忙時用極少時間回家與親人團聚,有些甚至數年不歸,他們遠離父母、妻子,感受不到親情的溫暖;遭受城里人的歧視,人格尊嚴受到創傷;孤身在外,配偶不在身邊,長期得不到性的解放與愉悅;普遍缺乏正常的文話娛樂活動,精神緊張得不到解放等等使得他們精神上躁動難安、寂寞難耐,沒有合適的解放途徑,他們不得不找出一些消極的方式排遣心中的煩悶,賭博、看黃色錄像、砸毀物品等,有些人不知不覺走上犯罪道路。
(三)“邊緣文化”沖突是農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
由于家庭條件貧窮,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獲得就業及技能訓練的機會不多,農民工自身素質較低,加上身處在城市和農村文化的交叉地帶,兩種不同的文化和規范之間的差距極易引起激烈的文化沖突,導致農民工的行為失去了原有規范的束縛,評價善惡的標準也失去了統一的尺度,并在人們心中不斷受到沖擊乃至弱化。[8]這種弱化與某些犯罪誘因結合,加之農民工由農村的“熟人社會”進入城市的“匿名社會”,脫離了農村原有文化道德和風俗習慣的約束控制,大大弱化了他們的自我遏制系統,必然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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