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向暉 ]——(2009-9-21) / 已閱35347次
1、建立農民工組織協會
創建農民工意愿表達的渠道,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一環。而組織農民工工會,讓工會代表農民工表達意愿,作為農民工維權的代表,就使農民工的權益維護有了一個組織化的載體。農民工的權益之所以較普遍較容易地遭受侵害,相當重要的原因在于,農民工們是單個分散的,沒有自己的組織作為載體和后盾,無法通過組織化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又缺乏其他訴求渠道和手段。因此,在與企業和雇主的交涉和較量中,無論農民工個體還是群體,都勢必處于一種顯見的弱勢境地。單個勞動者是無法與企業建立力量平衡的勞動關系的,也不可能憑借個人的力量來實現和保障自己的權利。勞動者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形成與雇主相抗衡的社會力量。集體勞權正是這種組織化力量的權利形態,在維護勞動者權益和平衡勞動關系中,集體勞權有著極其重要的決定作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所享有的集體勞權包括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的權利。在這些權利中,組織工會是前提的和基礎的權利。
2、法律援助農民工討欠薪
每到年終,媒體都會爆出許多農民工為討欠薪而走極端的事件,有爬上吊塔以死相威脅的,有群情激奮要與欠債人共存亡的,還有綁架拘禁殺死包工頭的,這些糾紛稍有不留神就會演化為突發性群體事件。據統計,2001年全國累計拖欠工程款達2787億元,到2002年底,又急劇攀升至3365億元,相當于當年建筑和房地產業增加值的三分之一以上,這其中相當部分是農民工的血汗錢。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進行的統計,截至2003年,全國共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高達1000億元。[12]在一個文明社會中,付出勞動而獲得報酬是勞動者天經地義的權利;與之相應,從他人的勞動中獲益的一方必須向勞動付出者支付報酬,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是社會基本秩序得以維持的基石。可是農民工在辛勞了一年之后,應得的報酬居然還被拖欠,這是無論如何也不應被容許的。可是我們的社會機制缺乏讓農民工快速合法追討工資的法律渠道,以致出現2003年10月溫家寶總理在三峽庫區親自替農婦熊德明追討工錢的事。
法律渠道治理欠薪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在欠薪最集中的建筑行業實行清理整頓,并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懲罰機制,實行市場準入制和欠薪一票否決制,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一經發現就取消其今后在建筑市場的招投標資格。二是在法院系統設立“討薪綠色通道”和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站”。對于農民工起訴的欠薪案件,法院可以從快審理,從快執行,司法局可以指派有經驗的律師提供無償優質的法律服務。
完善公眾利益訴求機制,才是最根本的解決農民工問題。只有讓農民工享有國民待遇,建立農民協會,才能讓農民工真正有當家作主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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