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11) / 已閱27733次
當然,類推,以及科學研究中的“比較”,可以作為認識一種新生事物或未知事物的方法,但這絕不等同于刑法司法過程中的法律類推。如果法學研究通過類推或比較得出某種結論,例如認為梁麗的行為可以成立侵占罪或盜竊罪,只能通過立法程序將這樣的研究成果固化為法律的明確的文字規定,而不能直接以某個學者的研究方法給人定罪。
在此,我們要向法學家們重新明確一下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禁止類推。即使是著名教授提倡在刑法領域適用類推也是不對的。
同情弱者,保護秩序
更要遵守法律規定
教授在文章中寫道:“同情弱勢群體,不能以損害正當的社會秩序為代價”。這話是對的,但具體到梁麗案件上,給人一種感覺,似乎深圳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由于檢方遵守法律,而是出于對弱者的同情。事實上,深圳檢方作出此決定時,并不是由于同情弱者,而是出于對法律遵守。
在梁麗案件上,如果深圳檢方的理由是,“本應該以盜竊罪起訴,但由于她是弱者,出于同情,才不起訴她”,檢方就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據報導,深圳寶安區檢察院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經對全案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研究,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2]。
可見,深圳檢方在梁麗案件中是遵守了相關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不是出于對梁麗的同情。
依照法理的法律診斷
似是而非的結論
我一再強調,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上,在案件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情況下,審理案件的標準只能有一個,這就是法律的規定。在刑事偵查階段,可能存在疑難案件,因為一些案件的線索并不清晰,刑偵人員要依靠縝密的偵查來獲取證據,還原當時發生的情況,即尋找法律上的事實十分困難。但進入到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就不存在疑難案件,因為法律已經給出了相關的處理方法,對檢察官和法官來說,再難的案件也不是為難的事情了。
但是一些案件,比如許霆案件與梁麗案件,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之所以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正是由于司法人員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想以法理來定罪,由此引起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此時,這樣主張的專家們是把自己放到了人民的對立面。有些專家說這是法意與民意的沖突,其實不然,這時,法意與民意是真正相符合的,真正發生沖突的是脫離法律規定的司法實踐與法意和民意之間的沖突。
教授依照法理進行法律診斷,只能得出似是而非的結論,鼓動司法人員脫離法的規定,依照專家們的法理進行案件的審理,這是非常危險的。下面是教授非常不合邏輯、不合法理、不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診斷結論:“一、本案構成侵占罪,依法應由受害人自訴而非公訴。受害人不訴的,國家不予公訴。二、本案也可能構成盜竊罪,具體由法官衡量。但考慮全案情況,即使成立盜竊罪,也可減輕處罰”。
如果司法人員聽從教授的這種診斷審理刑事案件,就會把中國的法治偏離到口治的軌道。
何為犯罪法律有嚴格的規定
即使是犯罪是否進行處罰法律亦有嚴格的規定
不能僅憑個人感覺進行定罪量刑
教授提出,“魯教授提出,本案可以進行行政處罰。這說明魯教授也認為梁麗的行為損害了公共秩序。但損害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不就是犯罪嗎?”
說這話的時候,教授只是從法理的角度,道德的角度,忘記了刑法的根本性規定。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或者犯罪之后是否應當定罪量刑,不僅僅是教授所講的損害公共秩序情節嚴重,而是有嚴格的法律的規定。
我國刑法關于何為犯罪的具體規定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3]。這里有幾個條件,一是有危害或侵犯行為,二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三是情節嚴重的。不符合這三個條件,不是犯罪,或者雖然是犯罪,但不進行處罰。
再具體一點,“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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