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0-11) / 已閱27751次
即使是犯罪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5]。
進入案件審理階段,根據審理的結果應當作如下處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6]。
專家們應當補習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分析案件,不要再依據個人的好惡、道德的標準、法理的研究、方法的類推等來指導案件了。
2009-10-0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
[2] 參見《深圳檢察:女工“撿”金,定性“侵占”,不予公訴》,《南方都市報》2009年9月26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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