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18782次
法院審理:專業問題,還是常識問題?
法院審理,就找出案件的事實而言,是一門專門的技術。但事實確認之后,就不存在疑難問題,或高難度的技術問題了。無論事實是否清楚,法官這時只要對號入座就可以了。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參加陪審的陪審團的成員都是不懂法律的普通公民。他們在控辯雙方的辯論中了解案件,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他做出這種決定,取決于兩個因素。其一,控辯雙方的辯論使他們對案件,對事實有了了解。第二,主審法官引導他們,幫助他們找到這個事實對應于什么樣的法律規定。當他們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之后,法官才做下一步的工作。陪審團決定嫌疑人有罪,則法官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量刑。只要陪審團12名成員中有一位對罪證提出疑問,投了反對票,此時11個人贊成嫌疑人有罪就和沒有人贊成嫌疑人有罪的效果是一樣的,即無罪釋放。
相反,疑難案件多是由于事實不清楚,人們又想把它搞清楚。在現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條件下,事實清楚或不清楚,對法官判決來說,都不再是疑難案件。如果法官能把疑難案件查清楚,他就不是法官了,他是超級偵探福爾摩斯了。許多人以庫克法官拒絕國王審理案件為由企圖論證許霆案件是專業問題,一般人聽不懂。尤其“懂法律的”總是煩惱給不懂法律的普通老百姓講不明白。其實,這樣引用歷史上的故事,實則是把庫克法官放到了大偵探福爾摩斯的位置,把國王放到了法官的位置 。因為真正對案件的審理的法官,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的陪審員們,并不懂法律,但他們卻要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根據英美法系的傳統,就是要讓懂法律的控辯雙方律師把各自的觀點講給不懂法律的陪審團成員,讓他們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所以,作為法官,當案件的事實清楚之后,他的判決實質上就是在做一件常識性的,普通的工作,是按照下面的藥方開處方 :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事實清楚,法律規定為無罪,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有罪,判決無罪。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顯然,許霆屬于第二種情況,事實是清楚的,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官審理許霆案件的活動及判決都得按規則來,即按照現行的法律進行。其實,這也是法官最符合效率的方法。至于量刑的輕重,是下一步的事情了。只有找準了合適的罪名,才談得上量刑輕重的問題。
所以,許霆案件自始至終都是法律問題,不是法理問題;是簡單案件,不是疑難案件;是法律適用問題,不是事實認定不清問題;是法無明文規定其具體罪名問題,不是肯定有罪只討論量刑輕重的問題。
作者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2009-02-28 5:10
2009-03-0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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