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嶸 ]——(2009-11-24) / 已閱25029次
國家
承保險別 美國 日本 德國
外匯險 只承保禁兌險 既承保禁兌險、又承保轉移險 既承保禁兌險、又承保轉移險
征用險 把契約權也列為征收對象
規定構成征收行為一般應持續一年以上 在合營企業國有化時,海外投資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強制轉讓者,也屬征收
戰爭險 因戰爭險所受的損失僅限于投資財產的有形資產的損失,而不包括無形財產的損失損失只限于投資者所受的直接損失,不包
括間接損失 因戰爭險所受的損失既包括投資財產的有形資產的損失,又包括無形資產的權益因外國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損失
對戰爭險所致的損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無明文規定 因戰爭險所受的損失既包括投資財產的有形資產的損失,又包括無形資產的權益因外國政府的侵害所受的損失
對戰爭險所致的損失是否只限于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無明文規定
其他
無 資源開發領域的投資,如果由于不可歸責于投資者的事由,投資對方破產或其債務在 6個月以上遲延履行等信用風險。
承保遲延支付、險貨幣貶值險
(四)、合格投資者
1、美國
(1)具有美國國籍的美國公民;(2)依據美國聯邦、州或所屬地法律設立的公司或者其他社團,其資產全部或至少51%為美國公民、公司或社團所有;(3)外國公司或社團其資產的全部或至少95%為美國公民、公司或社團所有者。
2、日本
僅籠統規定為向海外投資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投資者和保險合同的簽訂者可以不是同一個人,當然該簽訂者須得到投資者的認可。
3、德國
在德國有住所的德國公民,或根據德國法律設立但在德國沒有住所的公司或社團 。
(五)、合格投資
1、美國
(1)新的投資項目,但在一定條件下包括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其發展的投資;(2)美國總統批準的,并經過保險公司認可的實行保險、再保險或保證的、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實行的投資項目;(3)外國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4)在同美國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
2、日本
(1)以參加事業經營為目的而投向海外法人或社團的股份股本等;(2)合營公司(外國法人)的當地股東向該公司的長期貸款,其債務償還期在5年以上者,但以該公司與股東具有同一國籍為限;(3)日本投資者能直接支配經營的外國法人的長期貸款(4)為進行“海外直接事業”,直接以日本人名義取得的不動產或其他權利(5)以開發輸入資源為目的的外國法人(非日方經營支配的)為期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 。
3、德國
(1)以資金、事物或其他方式參股境外企業;(2)德國企業境外分公司或或工廠的增資;(3)為境外企業提供類似參股的貸款;(4)參股及類似參股的貸款;(5)盈利回收
(六)、保險費率、保險期限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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