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嶸 ]——(2009-11-24) / 已閱25031次
保險對象應屬于合格的投資,具體要求可以從一下幾方面設定:1、必須是經濟上合理;2、必須有利于東道國的發展;3、必須是經國東道國政府同意的投資4、必須是合法的投資;5、必須對本國有利的投資項目;6、有利于東道國的發展7、合格投資的形成應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物權、股票、股份、債券、版權、工業產權以及依海外投資所在地國家法律所賦予的特權。
(六)、保險費率、保險期限、賠償責任
1、保險賠償費率,由于采取可以分別投保的做法,故傾向于按照險別來規定;又由于采用部純粹的雙向模式,應將對投向與我國定有雙邊投資保險協議的東道國的投資與非協約國的投資的分別予以規定。 例如,保險費率(簽訂雙邊協議的國家/無雙邊協議的國家):(1)外匯險:0.3%/0.4%;(2)征收險:0.5%/0.6%;(3)戰爭險:0.6%/0.7%;(4)政府違約險:0.5%/0.6%;(5)恐怖主義破壞險:0.3%/0.4%。如同時投保數種險,則可以適當降低保險費率。
2、保險期限應長短適度,一般按照國際慣例以5~15年為宜,特殊情況下,如建設期較長等,經保險機構批準可以延長至20年。
3、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對海外投資屬于鼓勵擴張階段,故賠償的比例不宜過小;又考慮到實際國情,以及我國的立法模式,可規定對與我國訂有雙邊協定的國家的投資的理賠率為85%~90%,對沒有雙邊協定的國家的投資為80%~8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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