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11-1-17) / 已閱19949次
騙逃368萬元過路費究竟應該定何罪?
溫躍
1、《南方周末》報道:為避免繳納通行費,河南省禹州市農民時建鋒在購買兩輛貨車后,又買下兩副假軍用車牌經營運送沙石業務。8個月時間里,兩車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騙免通行費368萬余元。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間,時建新在鄭州高速經營運送沙石業務,主要是從魯山縣下湯鎮運至許昌長葛,偶爾也從下湯運至禹州。據其交代,每天跑有二三趟,大概掙有二十多萬元。根據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統計表顯示,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兩車共計通行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110元。2010年12月21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2、報道一出,輿論轟動,眾說紛紜。這一事件包含三個問題:(1)法院以詐騙罪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2)法院在犯罪數額上是否查清?(3)我國的公路收費制度是否合理?
3、本文僅僅從刑法角度論證前兩個問題,第三個問題留給網友們去討論。但在此處本人先對第三個問題做個表態:國家應廢除全國范圍內的公路收費站,拿公民納稅錢修路,然后向公民高價收取通行費,無異于攔路搶劫。苛政猛于虎!如果有民間資本介入的,終止協議。計算其合理的投資回報,給予合理補償。如果地方政府依靠銀行貸款修路的,先廢除收費站,由國家或地方財政出資歸還銀行貸款。有錢騷包擺闊辦奧運會、國慶60年大典和上海SB會,說明政府不缺錢,那點修路的錢讓財政出了算了,何必向銀行貸款然后榨取老百姓的過路費的錢來歸還銀行貸款?不是口口聲聲執政為民嗎?有人說財政的錢是全民的,開車的人使用公路,應該由開車的出錢。哈哈,既然財政的錢是全民的,用財政的錢修路,不但不應該向不開車的收取,也不應該向開車的人收取,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何談得上收費?如果用財政的錢進行的建設和提供的服務要收費,那么我們是否要交警察治安保護費?軍隊家園保護費?哈哈,政府還真把自己當成黑社會了?
4、下面先討論法院以詐騙罪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
5、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何在?據該案一審法院審判長婁彥偉介紹稱,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于1998年11月23日頒布施行的《關于印發〈關于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 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為20萬元以上。而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把這一標準確定為200萬元。
平頂山中院認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精神,本案犯罪數額高達368萬余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作案時間長,且采取偽造武警牌照、武警證件,非法購買武警制服等手段,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后果,依法對被告人時建鋒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90
6、有學者認為:“我國刑法有舊375條和新375條之分。9號解釋是對舊375條的解釋。隨著刑法修正案(七)的生效,新375條取代了舊375條,致使舊375條失效。我認為河南省平頂山法院在審理時建鋒使用假軍用牌照拉沙逃免過路費的案件中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適用已經在實際上被默示廢止、失效的“9號解釋”對時建鋒進行定罪量刑。http://www.yadian.cc/blog/94484/
7、要想評判該學者的上述說法,我們先要認真分析一下法釋〔2002〕9號全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9號,頒布日期:20020410 實施日期:20020417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為依法懲治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輛監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證件、印章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二條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的;
(二)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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