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11-1-17) / 已閱19952次
26、詐騙罪是數額犯,其犯罪數額直接影響量刑,因此作為法院來說應該查清到底騙逃了多少過路費。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時建鋒案的審理中真的查清了騙逃的過路費的數額了嗎?368萬元中有294萬元是超載的收費。294萬元的收費依據是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調整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公告》,這個《公告》的依據是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交通廳《關于對載貨汽車超載運輸實施計重收費的通知》,而這個《通知》的依據是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5]492 號)。
27、在上面一系列紅頭文件規定中,我驚訝地發現對超載車輛的收費辦法。我們不得不回到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這個交通部的部門規章里明確規定了對超載車輛的收費辦法:“該車車貨總重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收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28、超載車輛具有嚴重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29、《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超載車輛必須扣留至違法狀態消除,而交通部竟然出臺文件對超載車輛收費后放行。因交通部關于超載部分的收費標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其顯然無效。根據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交通廳制定的《關于對載貨汽車超載運輸實施計重收費的通知》中關于超載部分的收費標準也是無效的,因此,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調整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公告》關于超載部分的收費標準也是無效的。在時建鋒詐騙案中,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應該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調整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公告》來計算超載部分的收費,換句話說,時建鋒案的被告人詐騙金額是74萬元,而不是368萬元。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是行政處罰,在本案中行政處罰數額不能作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損失,不能作為時建鋒詐騙數額來計算。
31、如果時建鋒詐騙金額不是368萬元,而是74萬元,對時建鋒的量刑是否有影響?有兩個版本:(1)該案一審法院審判長婁彥偉認為,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于1998年11月23日頒布施行的《關于印發〈關于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 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為20萬元以上。而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把這一標準確定為200萬元。如果依該案一審法院審判長婁彥偉的這個說法,74萬元沒有達到200萬元,不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應該在10年以下量刑。(2)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侯曉洪解釋說,“如果以有期徒刑來看,20萬最低10年為判刑起點,然后每增加1萬元(是一個月),這是有明文規定的。比如說減去20萬,他超出了348萬,應該增加348個月,除以12,應該是增加29年,加上起點的10年,應該是39年。從實踐中有期徒刑一般最高是 20年,更多就是無期徒刑。”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90 按照刑一庭庭長侯曉洪的算法,時建鋒應判14.5年,而不是無期徒刑。
32、不論判時建鋒無期徒刑還是10年以下還是14.5年,作為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至少要查清時建鋒的犯罪數額是74萬元,而不是368萬元。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讓一個守法不超載的貨車司機辛苦8個月賺20萬元,卻要被其搜刮74萬元的過路費,是否太黑了,那是另一個問題了,本文不再涉及,留給廣大網友去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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