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廣軍 ]——(2011-3-3) / 已閱21516次
適用稅率宜采用“保有時間累退制”:房屋保有期越長,保有成本就越高,適用稅率就應該越低。例如規定,保有期2年以內的稅率為60%,保有期2~4年的稅率為50%,如此等等。但轉讓第三處或第三處以上的房產,不管保有期多長,建議稅率一律為60%。只要二手房市場沒有了投機炒家,開發商的新房價格就會回歸正常,因為此時開發商將面對百般挑剔的自住者,而不是“炒房團”。
取得和保有房屋的成本,例如契稅、中介費、律師費、利息、管理費、維修費、財產稅等等,均不應扣除。但如果房屋進行過二次裝修,則應扣除“永久工程裝修費”。由于核實裝修費非常麻煩,有些裝修項目的使用壽命還很短,以致稅局難以實事求是,所以國外的新房一般都是“裝修房”,罕見“毛坯房”。
所謂“限購令”和“限外令”,其實就是有選擇地將社會創造的價值(土地增值)以“財產性收入”名義歸于不勞而獲的某些人,并進一步強化了戶籍壁壘,人為制造出更多社會公平問題。
9.2“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建議
“小產權房”沒有繳納過“70年批租”,所以有關部門認為其違法。但法律并沒有要求強制實行“批租制”。所以建議,審查合格后的“小產權房”應該合法化,確權頒證,并且:
(1)“小產權房”實行“年租制”,按年繳納財產稅(房產稅)0.5%~1.5%。
(2)轉讓“小產權房”必須繳納土地值稅,計稅辦法如上節建議,保有期應從頒證之日起計。
據說,某市“小產權房”數量占住宅總量的40%。但為什么不可以在“漲價歸公”的前提下,使“小產權房”合法化呢?同樣的道理,只要房地產“漲價歸公”,政府為什么不開放其他建房模式呢?
9.3 減免土地增值稅的建議
為了保障自住者的合理需求,例如小房換大房等,應該制定“以舊換新”的退稅政策,例如:
(1)出售舊住宅時,應依法納稅,領取“繳納土地增值稅證明”。
(2)三年內,購買新住宅時,憑上述納稅證明退稅。
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互贈住房應該免稅,但以后轉讓這些“贈與房”時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并且“買入價=0”。此外,拆遷房應該免稅;退休人士賣掉唯一住房換錢頤養天年時應該免稅;重病者賣掉唯一住房換錢治病時應該免稅。如此等等。
10. 結束語
聯合國《世界人 權宣言》第13條第1款:“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中國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這部具有強制性的國際公約,并多次宣布將實施該公約,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今仍然沒有批準該公約。
中國政府應該遵守國際承諾。地方政府也不應限制公民選擇住所的自由,陷中央政府于不義。此外,商品房沒有政府補貼,不應限購,這與限購保障房是兩回事。
政府本應鼓勵和幫助公民買房,以提高生活水平和增加“漲價歸公”等稅收,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限制人民買房,以致不但減少了政府稅收,還造成了一系列問題,這真是愚不可及。
如果繼續堅持房地產“漲價歸私”政策,其結果將不言而喻。
參考資料:
[1]日本東京都政府中文網站:東京的人口http://www.metro.tokyo.jp/CHINESE/PROFILE/overview03.htm
[2]香港房屋委員會網站,《房屋統計數字》(下載頁):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resources/figure/0,,1-0-0-0,00.html
[3]香港政府統計處網站:表005:家庭住戶統計數字。http://www.censtatd.gov.hk/gb/?param=b5uniS&url=http://www.censtatd.gov.hk/hong_kong_statistics/statistical_tables/index_tc.jsp?charsetID=2&tableID=005
[4]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韓國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273674/n4273774/n4273857/9917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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