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1-7-17) / 已閱23634次
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若干問題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摘 要] 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的作用大小,認定當事人責任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追究行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還是民事案件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交通事故認定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師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介入交通事故認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果關系、路權原則是交通事故認定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應根據具體的交通安全法律條款而不應根據原則性的規定來認定。
[關鍵詞]交通事故 責任 認定 若干問題
一、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下稱交通事故)認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有著無可替代的重要性。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追究行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還是民事案件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訴訟階段改變交通事故責任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因此律師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介入到交通事故認定中很有必要,況且在訴訟階段對交通事故責任提出異議也需掌握交通事故認定的知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基本處于封閉的狀態,這雖與對律師的排斥有關,但與律師缺乏交通事故認定的知識和經驗不無關系。現筆者撰寫本文,以拋磚引玉。
二、交通事故概述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及駕駛員人數急劇增長,這為人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我國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數以十萬起計,如2010年,全國共發生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9.1億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確定了交通事故的四個特征:
1、事件涉及車輛。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2、 事件發生在道路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或意外。
4、客觀方面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
根據當事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式,可將交通事故分為意外交通事故、故意交通事故和過失交通事故。
(1)意外交通事故。
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
(2)故意交通事故。
這種情況當事人如果構成犯罪,并非交通肇事罪,而應以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
(3)過失交通事故。
過失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最為普遍的一種,我們一般所說的交通事故就是指過失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認定概述
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的作用大小,認定當事人責任的行為。它由四個有機部份組成: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認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認定、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的認定。
交通事故絕大部分要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認定其實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所謂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對交通事故應負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沒有提及交通事故責任,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并沒有取消責任認定,只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稱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著無可替代的重要性。司法實踐中,無論是追究行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還是民事案件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都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認定也就成了全社會十分關注、敏感和熱門的話題。如認定不公,極易引起群眾上訪,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這會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大局。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認定關系到遵守交通安全法的導向,關系到交通秩序的維護。因此,正確認定交通事故就成了十分的問題。
四、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長期以來有二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鑒定行為說。
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后做出的一種結論。這種結論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公安部《關于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公復字[2000]1號)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鑒定結論;3、《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名稱變更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淡化了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性質。
二是具體行政行為說。
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屬于行政確認,所謂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法律事實的具體行政行為。
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唯一有權調查、認定交通事故原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法律事實進行甄別并予以認定、宣告的過程,在性質上完全符合行政確認的屬性與特征。
對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雖然還有爭議,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已經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2005年1月5日)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照《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第77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五、交通事故責任類型及認定方式
1、交通事故責任類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種。
2、交通事故認定方式
交通事故認定方式有兩種:一是查明事實后,依據各方當事人有無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這稱為認定責任方式。二是由于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等,導致事實無法查清,當事人有否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否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而依法作出的責任認定,這稱為推定責任方式。
有人認為,認定責任和推定責任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意義,即推定責任方式認定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不產生必然的效力,應由法院根據事實確定。
六、交通事故認定的救濟途徑
(一)救濟途徑的演變。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關系到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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