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1-7-17) / 已閱39254次
③脅從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⑷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
《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⑸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①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條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②行賄人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法》第164條第一、三、四款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③行賄人向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法》第164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刑法》第276條第二、三、四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⑤個人貪污數額在 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刑法》第38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⑥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
《刑法》第390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⑧在被追訴前上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
《刑法》第392條第二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⑹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①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②預備犯。
《刑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⒊《刑法》還間接規定了5種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
⑴《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⑵《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⑶《刑法》第38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⑷《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⑸刑法》第395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⒈減輕處罰概述。
減輕處罰,就是對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07]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分為法定減輕處罰和酌定減輕處罰。
《刑法》第63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中指出:減輕處罰是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里所說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規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具體來說,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作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除正確理解“法定刑”之外,還應注意,“減輕”與“從輕”是有區別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適用較輕的刑種或者較低的刑期,是“從輕處罰”,不是“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應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處罰。
據此,減刑處罰必須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罰:
⑴法定最低刑,并非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相適應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⑵減輕處罰既包括刑種的減輕,也包括刑期的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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