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園玲 ]——(2011-7-21) / 已閱38566次
2、社會調查。包括以下內容:一是了解罪犯家庭、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況,監護人的住址、職業、資產、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等;二是犯罪分子學歷、學習成績、嗜好,對學校老師的態度,退學理由及升學愿望等情況;三是居住地和近鄰的環境,近鄰對犯罪分子的信任,以及被告人過去和現在的交友的情況;四是就業歷史、出勤狀況、工作成績,對工作抱有的希望與態度、與同事的關系等情況;五是被告人過去與現在的經濟狀況情況;六是被告人的道德品質、宗教信仰、娛樂、習慣、興趣等情況;七是婚姻情況等。
3、調查確認。對罪犯適用緩刑時,在判決前,法院還應當征求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等方面的意見。調查人員經過的訪問犯罪分子的家庭、單位、近鄰等方法,確認調查的真實性。但法院征求單位的意見,是為了落實監改工作。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只是征求單位的意見,不是必須聽信單位的意見,對罪犯所在單位的意見,法院一要征求,二要分析,不可偏聽偏信。因為對于單位要求對罪犯適用緩刑的,有的是真正出于挽救的目的,全面看待被告人,客觀地提出建議;有的是出于人情人際關系,受被告人親屬、朋友之托,代為求情;有的是出于小團體利益,認為被告人是能人,能為單位生財;更有甚者,有的是領導出于本身不廉潔,怕把被告人推向絕境自己受牽扯。因此,法院既要征求單位的意見,又要綜合地加以分析,不能唯單位意見是從,那種把單位是否愿意接收作為能否適能緩刑的做法,實際上把緩刑的裁決權交給了單位,這是不恰當的,也有失獨立審判的原則。以上三方面的調查,形成被告人的人格調查表,作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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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防止辦法有:
1、推行陽光審判,構建旨在約束法官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機制。
陽光審判一方面是強調庭審的公開性,另一方面應特別強調判決書的說理性。通過判決書的詳細說明和充分論證,將緩刑適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來。一份說理性很強的判決書會使當事人及關注本案結果的人們明確緩刑適用的運作過程和根據,從而能夠有效地杜絕和減少因暗箱操作所導致的緩刑適用不當的問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符合公開、公正和公平的要求。陽光審判的外圍應該是監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盡管緩刑適用不當也是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定理由,但在實踐中,因緩刑適用不當而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微乎其微,再審程序的糾錯功能在緩刑適用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完善緩刑適用申訴(抗訴)制度的主要構想應該是,只要申訴人(抗訴人)有新的證據或充足的理由認為被告人適用緩刑確有錯誤時,都必須啟動再審程序,相關法官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應該加強法官理論和法官的職業道德培養以及加強法官的保障。[6]
由于法官在的理論、認知上存在差距,不具備審判專業知識的干部仍肩負重要審判任務,審判始終圍繞地方局部利益而開展,審判學術研究嚴重滯后或流于形式。在刑事審判領域,許多法官是部隊轉業干部,對緩刑適用之類的法律鉆研不夠,必然導致理解和適用上的不準確。所以應加強法官在法學理論方面的培訓,特別是在緩刑適用方面的理論研究。還必須有高尚的道德思想和德行素質做保障。法官如果沒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不具備秉公執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動中不能做到依法辦案,不能視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實施好法律、執行好法律。
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權,僅精通業務還不夠,還必須有高尚的道德思想和德行素質做保障。法官如果沒有高尚的職業道德,不具備秉公執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動中不能做到依法辦案,不能視公正如生命,不可能實施好法律、執行好法律。法官要行使好自由裁量權,必須要有公正辦案的良好思想,養成不畏權勢,不徇私枉法,不為利益所傾的優良品德。所以應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和政治業務學習。
切實為法官創造一種正確行使審判權力的社會環境,應盡快解決的是法院科學設置和法官管理監督問題。體制上的矛盾導致了法官生存環境的惡化,在法官基本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顯得“蒼白而無助”。法官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卻為自身權益被侵害而黯然神傷。因此,有的法官會在適用法官自由裁量權時貪污賄賂,唯利判緩,所以應改善法官的待遇。
結 語
緩刑執行制度在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的重大作用卻是不能替代的。作為法官只有準確把握緩刑適用的條件,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才能達到刑法賦予緩刑的真正目的?偠灾,對現行緩刑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設置專門的監督考察機構,配備專職緩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緩刑考察規章制度,規范緩刑考察處理程序,將能充分體現緩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的真實效用。
參考文獻:
[1]張文學、李艷明、呂廣倫、蔣歷,中國緩刑制度理論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頁。
[2]參見左賢衛,緩刑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2期,第221-249頁。
[3]參見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第10期,第3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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