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占榮 ]——(2003-3-28) / 已閱22149次
也就是說立法的目的在于維持本民族與其他少數民族經濟利益上的某種平衡,從而有利于對全
國實施有效的統治。
《清代法制史》之緒論,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2頁。
《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58。
《天聰朝臣工奏議》。
《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58
參見《清代法制史》之緒論,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5頁。
《清太宗實錄》,卷55,第14頁。
參見《清代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7-69頁。
《清世宗實錄》卷83。
《清史稿·藩部二·敖漢》。
《清圣祖實錄》卷203。
《清圣祖仁宗皇帝圣訓》。
參見《清朝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532頁。
參見《中國民族立法的理論與實踐》,吳宗金、敖俊德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
頁。
《清朝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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