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培忠 ]——(2003-4-26) / 已閱62467次
WTO的理論基礎存在著缺陷,使多邊貿易體制具有大國利益傾向,尤其是自由貿易中的實用主義依然存在,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一個場所
在WTO的理論體系中,兩種理論長期占據著重要地位,一直影響著GATT/WTO自由貿易的發展。一種理論是英國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的“比較成本學說(theory of comparing cost of production)”,即“兩權相遇擇其厚,兩害相遇擇其輕”的思想,成為二戰以后關貿總協定所倡導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最重要的理論基礎。然而大衛。李嘉圖的“比較成本學說”是發達國家的理論。100多年以來,該理論一直被視為發達國家的商品打開發展中國家市場大門的有利工具,要發展中國家擯棄民族經濟和利益的保護,甚至于要發展中國家喪失經濟主權和根本利益,為壟斷資本長驅直入和獲取高額利潤創立條件。另一種理論是美國全新的羅斯福貿易政策理論,該貿易政策理論認為:為保護美國根本利益,避免美國經濟的衰退和貿易的嚴重萎縮,強調其他國家應當降低關稅成本,以便美國的商品打開發展中國家市場,推行美國式經濟,維護美國的優勢地位和壟斷地位。美國要從世界經濟中獲得為美國經濟發展的最大利益,為美國產品開拓世界市場,建立世界經濟強國。1947年,正是在這樣的歷史文化背景下產生了關貿總協定,使多邊貿易體制具有大國利益傾向,尤其是自由貿易中的實用主義依然存在,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一個場所。事實和歷史證明:關貿總協定糾紛不斷,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貿易中的實用主義和大國主導操縱。有人說:WTO是一個“富國俱樂部(club of developed and rich states)”和“只保護富國利益(protection states' profit only)”。20
WTO的制度缺陷之二:
GATT/WTO在規定自由貿易的同時,出于對環保和不均衡考慮,有例外,如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
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從概念上講,WTO的規則體系中存有保護環境的規定,俗稱"環保例外權", 但是環保例外權的內涵并不明確,缺少可操作性.只是泛泛而談說,條件必須是公正的,必要的,不能因此行成歧視和阻礙。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易誘導綠色貿易壁壘.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綠色貿易壁壘,形式多樣,涉及產品廣泛,措施花樣繁多。綠色貿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造成的損失慘重,使發展中國家更加處于劣勢,淪為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
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沒有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公平的貿易結果,1958年的GATT專家組的報告指出, 對初級產品的依賴和市場問題和現存的規則和公約對發展中國家十分不利.21經濟學家勞爾.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發展中國家,如拉美國家,不得不為較少的回報出售越來越多的貨物.22例如,美國汽油銷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借口下,旨在保護國內煉油企業,制定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時間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Green barrier)”,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又如,中國作為最大發展中的國家,遭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出口貨物已超過25%,約400-500億美元,極大地削弱WTO多邊貿易體制作用的發揮。
WTO的對環保和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規則顯然是妥協的:首先,WTO反復強調它是以構建多邊貿易體制為己任,并不處理專門的環保問題,也就從根本上排除了WTO的環保和持續發展的國際法義務,其次,當WTO不得不面對環保和貿易體制問題時,WTO適應簡單轉移制度交由專門機構處理或者萬不得一依WTO的基本規則處理.例如,1999年,WTO公布了一研究成果, 認為環保和綠色貿易壁壘靠政治條件的成就和多邊條約的合作,WTO對環保和綠色貿易壁壘采取消極措施.23WTO,對環境和持續利用資源等問題仍停留在文件上.24只是WTO的對環保和綠色貿易壁壘認識有所提高.
WTO的制度缺陷之三: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U)缺陷是程序繁雜,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糾紛解決,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程序之便,拖延時間,采取實用主義,讓對方失去機遇和市場。
WTO雖然改善了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DSU的有關規定,增補了申訴程序,確保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s settlement of understanding: DSU)的公正,盡量避免當事國在對己有利的情況下不上訴,否則上訴的實用主義,在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時,尤其是對方是發達國家時,可以借助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s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程序獲取救濟,但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s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程序繁雜,效力低下。首先,訴訟成本較高,須聘請精明強干的法學者,了解WTO的規則和對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的期望進行預測,其次,訴訟時間長,在GATT歷史上,有的爭端解決拖延時間長達5年.WTO歷史上,例如,美國汽油銷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借口下,旨在保護國內煉油企業,爭端解決拖延時間長達2.5年,讓對方失去機遇和市場.最后,即使勝訴,在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時,發展中國家難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難以抵償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應盡快建立快速爭端解決機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25
作為重要國際組織,WTO在推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WTO的制度缺陷,依然存在。
4.WTO的本質研究
WTO作為一個成員國組成的多邊機構,本質上由成員國的意志所控制的.也就是說,是一個由“ 成員國的意志所控制”的國際組織.一方面, WTO的成員國通過談判確定其義務,并且被成員國批準;另一方面,WTO的所有決議是由WTO成員國的同意才通過的.WTO的DSU(Disputes Settlement Body)是由全體成員所組成的.WTO通過TRPS(Trade Policy Mechanism)影響和審議WTO成員國的貿易政策,26增強其透明度和預見性.WTO的規則具有民主性,WTO的所有決議是由WTO成員國的同意,至少是按照大多數原則決定的。WTO成員國,無論實力雄厚與否,都有一票投票權,平等協商一致共同決策。作為國際組織,WTO并不盲目地追求貿易自由,相反,積極協商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在比較貿易成本的基礎上,27充分分享世界經濟資源.28 WTO作為一個成員國組成的多邊機構在相對平等互惠的基礎上,依據WTO的DSU(Disputes Settlement Body)相對獨立地解決爭端及糾紛。自WTO成立今,WTO已處理1554件爭端及糾紛。29
5,結論
當審視中國加入GATT/WTO歷程艱難的問題和三次痛失復關入世機遇,不難發現;中國入世,經歷了長期艱苦卓絕的過程,一波三折。中國加入GATT/WTO談判歷史之長,談判之艱辛,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國內部經濟體制方面的原因外,還有西方敵對勢力借口中國加入GATT/WTO談判遏制中國發展,不希望一個強大的中國出現方面的原因。中國關貿總協定23個原始締約國地位并不因為1950年3月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而消失。尤其是關貿總協定違反國際法規定默許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采取雙重標準和實用主義,違反GATT1947第24條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使臺灣當局只能退出關貿總協定,而不能加入關貿總協定,使中國又一次失去WTO當然原始締約國地位。在恢復中國原始締約國地位問題上,WTO演襲了GATT的錯誤,違反WTO馬拉呵什協議(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條和12條的有關規定,無視中國作為關貿總協定23個原始締約國之一,正式成為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的參加國并簽署文件這個客觀事實,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粗暴干涉下,喪失獨立性,不能真正發揮WTO這個經濟聯合國(Economy UN)多邊貿易體制(multialteral trade mechanism)的作用。
中國三次痛失復關入世機遇,然而,對于加入GATT/WTO的問題,中國政府立場始終保持的原則,不屈服任何外來壓力,堅持針鋒相對的斗爭,中國政府在談判進程中始終如一地以確保經濟安全和維護國家根本利益民族利益為重,捍衛民族獨立和尊嚴。事實和歷史證明:WTO掌管著世界經濟90%的貿易。中國入世符合國家根本利益和民族利益,有利于中國經濟發展和世界經濟發展,是中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主流的重要戰略選擇。
然而WTO的理論基礎存在著缺陷,使多邊貿易體制具有大國利益傾向, WTO規定第安全例外,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d selltement of understanding: DSU)缺陷是程序繁雜,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糾紛解決,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程序之便,拖延時間,采取實用主義,讓對方失去機遇和市場。
筆者認為:要使WTO真正發揮這個經濟聯合國(Economy UN)多邊貿易體制(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 )的作用,克服WTO方面制度缺陷,在國際法準則和國際法框架內,尤其是《國際法原則總則》(gener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 )和《聯合國憲章》(the charter of UN)發揮其作用,克服強權政治和實用主義,增強團結,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克服權衡利差別,實現權利的正當性,合法性到現實性的轉化,在自由多邊貿易體制(fre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上,爭取到公平的待遇,加強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最終實現例外差別待遇轉化為現實機遇。WTO加強自律,確保建立自由多邊貿易體制(free multilateral trade mechanism),充分分享世界資源。
令人遺憾的是;WTO被稱之為 "富國俱樂部",自然具有大國利益傾向,霸權主義及強權政治,WTO倡導的市場資源共享的自由貿易,只不過是發達國家重新變相瓜分市場的一種漂亮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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