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8-27) / 已閱25659次
反應機制遠遠落后于這種釋法的需求。因此,應當說,科學的法律體系既能保證
主要的司法活動在法律框框內進行,又要保證有一個快速的解決糾紛方式方法作
為法律框外的補充機制。當然這種機制應當體現法律原則和司法的準則。所以說
,第三種觀點是我國目前可以選擇的,也是當今法院司法活動的最迫切的需求。
四、建立判例指導體系是完善司法縱向拘束力的需求
在我國上級法院的案件判決實例的創造性作用總是或幾乎是隱藏在法律解
釋的外表后面,潛移默化在影響著下級法院,實際上她已經等同于下級法院的法
律淵源,只是我們不愿承認而已,我們又有誰能低估最高法院每年公布的判例對
下面法院的指導意義,確立判例的法律淵源地位,只不過是把判例從一種隱性的
制度變為一種顯性的制度,從一種法院內部掌握的尺度變成為人所眾知的行為規
范。從目前司法來看,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判決影響
是不容置疑,這種拘束力是以一種隱性方式存在而已,作為司法的權威她需要人
們了解,法院的每一個判決不僅僅是解決糾紛,而且是確立行為規范的標準,她
需要每個人知道,社會也需要這種拘束力從陽光下走上來,這一切的一切,都需
要判例作為法律淵源來完成,別法無法替代。我國法院系統結構是完整的,等級
也是完善的,如果賦予判例的拘束力,那上級法院的判例的拘束力將隨著法院等
級結構完善而完善。上級法院的先例具有拘束力,各個低級別法院都要受較高等
級法院先例的強制拘束,這種縱向拘束力產生的基礎是法院的等級結構系統,可
想而知這樣一來,我國法院司法縱向拘束力就得予完善,橫向拘束力與縱向拘束
力交替代作用,這也是現代司法的精確需求。
五、確立典型判例的法律淵源地位是實現司法統一的迫切需求
本論文篇頭提到的三個案例,顯而易見對司法危害性是巨大的,這種影響不
僅僅造成司法權威的流失;而且將會造成司法理念的混亂。怎么樣才能使這種問
題不存發生呢?或者減少發生呢?有的人認為只完善適用法律標準或指導性意見
就可以杜絕,筆者認為此觀點在目前來說已經是難得可貴之佳作,對實現司法統
一也起了極大的作用。比如,江蘇省姜堰市法院的《規范法官量刑中自由裁量權
指導意見》,她就有下列優勢:首先,保證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時期量刑的相
對平衡,體現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法官從情緒化辦案向理性化
辦案的轉變;其次,堵塞了各種人情關系對量刑的影響,有效防止了司法腐敗現
象的發生;第三,提高了當庭宣判率,縮短了辦案周期;第四,讓社會看到公正
,讓罪犯感受到平等,已成了刑事量刑的座右銘,法院、法官的公信度在當地明
顯提高。但她仍然有著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她的拘束力問題。如果與上級法院
的判例不一致時,那辦案法官是參照《指導意見》呢,還是尊循上級法院的先例
,這是《指導意見》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其次,案件情節是千差萬別的,無論
《指導意見》規定多細多具體,總會在法律囿外的案件發生,從任一方面來說普
遍性的問題,法律已經做了明確的確定,特殊性事件《指導意見》也沒有辦法覽
括;第三,隨著社會情形的變化,對《指導意見》如何“破”?又如何“立”呢
?這又是一個《指導意見》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司法的準則應當說“規定過細
則僵,規定過寬則松。” 而作為具有法律淵源的判例則不具有上述的局限性,象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的先例一經確立就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不得任意推翻,這就
是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則,同時她又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判例法中有“破”先例和
“立”先例的司法機制,在不變的表面下逐漸發生變化的,沒有不變的先例,先
例的穩定性和拘束力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因此, 我們可以借助這一種判例開放式
的法律適用來補充封閉式的法律體系的不足,掌握住社會的“公正與效率”需求
的平衡點,這也是當今最大程度實現司法統一的最佳選擇。
當然,判例要作為法律淵源之面目出現在眾人視野里,那她的制作必須十分
嚴格,對于判決說理部分必然要求充分的展開、縝密的論證,這樣才能成為以后
同級和下級裁判機關處理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范例。
(漳平法院葉文炳,聯系電話: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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