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守文 ]——(2011-12-22) / 已閱14411次
張守文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四、分配結構調整的財稅法理論提煉
分配結構的財稅法調整,需要有理論的指導和支撐,需要體現相應的理念和價值追求,以確保分配結構調整與財稅法制度建構的系統性、科學性和內在一致性。為此,財稅法理論應當有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即分配理論,[1]以及更為具體的有關分配結構調整的理論。但從總體上說,以往的財稅法研究對此幾乎未予關注,因而需要結合前面的有關探討,結合財稅法的制度實踐,進一步提煉財稅法領域的分配理論,以及更為具體的分配結構調整的理論。事實上,在財稅法的分配理論中,分配結構調整理論是核心,因為整個財稅法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調整,在一定意義上都是圍繞分配結構的調整展開的,由此視角可以對整個財稅法的理論和制度進行考察和解析。
結合前面的理論探討與現實的制度實踐,可以提煉出財稅法理論中的分配理論,作為分配結構調整的財稅法理論基礎,具體包括關聯理論、功用理論、目標理論、適度理論、系統理論、范疇理論,等等。現分別簡析如下:
第一,關聯理論強調,分配與制度的關聯以及分配結構與財稅法調整的關聯,是運用財稅法調整分配結構的重要基礎;沒有上述關聯,財稅法的調整就不可能影響分配結構。如前所述,財稅法規定的大量分配制度,對分配結構的形成和變革具有重要影響;同時,財稅法對于各類主體收益分配權的配置,會直接決定分配結構的合理性。要優化分配結構,就必須在財稅法上合理地配置收益分配權。關聯理論著重解決的是“對分配結構進行財稅法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問題,強調要不斷優化財稅法上的收益分配權配置。
第二,功用理論強調,財稅法對分配結構調整具有特殊功用。前面的探討表明,對于分配結構的調整,不同類型法律的功用各不相同:傳統法對于初次分配的調整功用往往更大;而現代法對于再分配的調整功用則更為突出。若從宏觀調控角度把財稅法歸入經濟法,則其解決再分配問題的功用更引人注目。此外,由于財稅法的調整同樣會影響初次分配的相關要素,因而其對于初次分配的功用不可忽視。在分配結構的調整方面,財稅法的功用更為特殊,作用的空間更為廣闊。
第三,目標理論強調,財稅法作為典型的分配法,其主要目標就是通過規范分配行為、保障分配權益,來實現宏觀調控和資源配置的效益,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從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而分配結構的調整,同樣應當有助于提高宏觀調控和資源配置的效益,保障和促進公平與正義,推進經濟穩定增長與社會和諧穩定。可見,分配結構的調整應當與財稅法的調整目標保持一致。
財稅法的目標既與其前述的功用直接相關,也與財稅法的特定價值密不可分。諸如公平、效率、秩序、正義等價值,對于分配結構調整同樣非常重要。通過財稅法的有效調整,實現分配結構的優化,應當更加有助于增進分配公平,提高分配效率,保障分配秩序,從而實現分配正義。
第四,適度理論強調,分配一定要適度,要“成比例”。亞里士多德在談到分配的公正時認為,“公正必定是適度的、平等的”,強調“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則在于違反比例”。[2]分配結構的調整,與憲政理論、人權理論、宏觀調控理論等直接相關,無論基于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還是基于保障調控實效的考慮,財富或收入的分配都必須適度,尤其不能給國民造成不應有的侵害,應當努力把對國民的影響降到最小。
適度理論中還蘊含著一些指導分配結構調整的重要思想。例如,基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定位,政府不能與民爭利,其收入能夠滿足公共物品的提供即可,而無需在整個國民收入中占比過高。此外,在國家征收比例方面,要實現“富國裕民”或“民富國強”的目標,就必須真正“裕民”,實現“民富”,國家在財富的征收方面就不能傷及“財稅之本”。依據著名的“拉弗曲線”(Laffer Curve)所體現的“拉弗定律”,一國課稅必須適度,不能稅率過高,更不能進入課稅禁區,必須使稅負合理,以涵養更多的稅源。從制度實踐來看,體現這一重要思想的美國《1986年稅制改革法》,[3]為世界范圍內的稅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我國有關“寬稅基、低稅率”的主張甚多,其實就是適度思想的體現。類似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半數原則”,[4]強調私有財產應以私用為主,其負擔的稅收不應超過其應有或實有收益的“半數”,以更好地保障私人產權。在這一過程中,確立良性的“取予關系”非常重要,[5]它是國家與國民之間良性互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政府合法化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基礎。
適度理論與上述的目標理論也密切相關,它強調在實現目標的手段方面,無論是分配結構的調整,還是財稅法的調整,都應當強調適度;只有分配適度,才能實現公平、公正,才能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各類主體及其行為才可持續。
第五,系統理論強調,分配問題非常復雜,無論是對分配結構的調整,還是通過財稅法來解決分配問題,都需要從整體上系統地考慮。事實上,財稅法解決分配問題,需要財稅法內部各類制度的配套;同時,要全面解決分配結構的調整問題,財稅法仍有很大局限性,需要不斷完善自身的法律結構,實現分配結構與財稅法自身結構的“雙重調整”,[6]加強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協同,以更好地規范分配關系,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
此外,系統理論還強調,財稅法上的收益分配權配置,直接影響相關的分配結構,以及財稅法的調整功能,因此,必須關注收益分配權結構的合理性,并對相應的財權或稅權結構進行動態調整,以更好地實現財稅法系統的功能。
第六,范疇理論強調,財稅法中的大量制度都是在規定分配主體、分配行為、分配權利、分配義務、分配責任,并通過這些分配制度的安排,來解決分配問題,防止分配失衡,確保分配秩序,實現分配公平和分配正義,從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分配”范疇。這些范疇對于構建財稅法學較為系統的分配理論非常重要。與此同時,通過構建分配范疇體系,可以重新審視整個財稅法和財稅法學,從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為什么“財稅法是分配法”以及為什么“分配是貫穿整個財稅法學的重要線索”,等等。
以上只是對分配結構調整影響較大的幾類重要分配理論的簡要解析,其實,上述理論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不僅對分配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于完善現行的財稅法制度,推進分配結構的優化,亦具有重要價值。為此,有必要結合上述理論,探討針對各類現實分配問題的財稅法調整問題。
五、針對現實分配問題的財稅法調整
調整分配結構,促其不斷優化,應著力解決宏觀上的分配結構失衡問題,以及現實中突出存在的分配差距過大、分配不公等分配問題。為此,需要針對上述各類問題,結合上述的分配理論,調整財稅法的內部結構,改變不合理的權利配置,全面推進財稅法具體制度的完善,實現財稅法的有效調整。
(一)針對分配結構失衡問題的財稅法調整
分配結構的失衡,是財稅法調整應予解決的重大問題。財稅法的制度完善,尤其應針對重要的、特殊的分配結構來展開。例如,政府、企業、個人三大主體所構成的“三者結構”歷來備受重視;同時,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低收入者所構成的“三者結構”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針對這兩類“三者結構”,在財稅法上應當合理界定各類主體的收益分配權,并在制度設計上予以公平保護。
如前所述,近些年來,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占比,以及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都相對偏低。這“兩個比重”偏低的問題,作為分配結構失衡的重要體現,已經引起了國家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我國在2007年10月就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近幾年來,“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努力提高兩個比重,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已成為普遍共識,并已被列入《“十二五”規劃綱要》。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如何提高“兩個比重”,既是分配結構調整的重要使命,也是財稅法調整的重要目標。
1.居民收入占比過低的財稅法調整
針對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占比過低的問題,應當在財稅法的調整方面作出諸多重要安排,通過多種影響再分配的法律手段,不斷提高居民收入的數額,以及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占比。
在提高居民收入數額方面,可用的財稅法手段頗多。例如,通過實施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政補貼、社會保障方面的數額,可使居民收入得到提升,真正做到“用之于民”;通過各類稅法制度的調整,可適當降低居民的稅負水平,真正做到“多予少取”,從而在實質上擴大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等。
在提高居民收入數額的同時,尚需通過財稅法的調整,在整體上提高居民收入的占比。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財政收入連年大幅高于GDP的增速,在整體國民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攀升,已受到不少詬病。如何通過財稅法制度的完善,形成國家與國民合理的收入分配結構,以確保收入分配秩序,解決現行財稅制度的“過度征收”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上述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增收的現象,有多方面的經濟和法律原因,其中,各種類型的“重復征稅”是較為重要的法律原因。無論是稅制性的重復征稅,還是法律性的抑或經濟性的重復征稅,都會嚴重損害國民權益,影響相關主體的有效發展。近年來全球性的通貨膨脹在持續走高,我國國內的通脹問題也十分突出。面對節節攀升的CPI,人們驚奇地發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已經成為導致物價上漲過快的重要誘因。因此,對于稅制性重復征稅,必須考慮稅制的整體優化,必須加強稅收立法的協調和統合。當前,財稅法律制度不協調導致的不合理的稅制性重復征稅,以及由此引發的稅負過重問題,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整體占比,解決此類重復征稅問題,應當是完善現行財稅制度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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